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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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点餐前无明确提示,结账时才发现被收了餐位费,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如今,在四川成都、宜宾等地,收取餐位费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种“惯例”,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涉餐位费投诉不断
成都消费者骆女士和朋友日前来到位于成华区建设路东二段的情妹妹干锅锅店用餐,扫码点餐后发现被系统自动收取了餐位费和纸巾费。因为不需要餐巾纸,骆女士当场就把2元钱的纸巾退了,而餐位费却无法取消,每人1元,2人共被收费2元。
和骆女士一样,很多消费者都曾被不明不白的所谓餐位费搞懵过。据了解,目前成都当地很多餐馆都存在收取餐位费的现象,虽然收费标准不一,但收取方式都很“霸道”,事先不明确告知,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不喜欢查验结账单的“粗心”消费者便被蒙在鼓里。而很多细心的消费者查验结账单发现被收取餐位费后,选择了投诉维权,记者此前就接到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
“顾名思义,餐位费就是消费者就餐时的座位费用。”郑先生认为这种收费是乱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符合常理。“消费者购买饭菜后,难道不是在餐馆坐下来用餐?真是匪夷所思,十分荒唐。”郑先生说。
那么,商家对于收取的餐位费是如何解释的?记者调查发现,各商家对餐位费的解释五花八门,不少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都隐藏在餐位费之中。有的商家解释称,餐位费包括米饭;有的解释除了米饭,还包括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有的解释包括茶水费和一次性碗筷费用;有的商家一面宣称茶水、小吃免费,一面又以餐位费的名义暗中收费。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律师认为,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餐具消毒费、茶位费、餐位费、抽纸费等,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虽然金额不大,但这种隐形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的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判例就涉及餐位费,法院判决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法,涉案餐厅败诉。
2021年6月20日晚,张先生和同事前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某餐厅聚餐。该餐厅通过微信将菜单发送给张先生的同事点菜,菜单上有一项载明“米饭2元/位”。结账后,除实际消费的菜品外,张先生发现账单上还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他们并未食用米饭,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未果,张先生起诉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3倍用餐费用。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巾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餐厅的菜单中标有“米饭2元/位”,但张先生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也未食用米饭,庭审中餐厅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少收的费用系对顾客的消费优惠并非退还的餐位费。虽然餐厅属于违规收取该费用,但因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目,并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餐厅退还张先生16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案涉餐厅以行业惯例为由,在消费者未消费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并对其附随义务向消费者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涉案标的金额小,餐位费在生活中也普遍存在,但普遍存在不一定合理合法。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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