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铁军
检察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规定》 (下称《规定》)对检察听证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明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下称《意见》)提出要“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下,检察听证应采取何种模式运行是亟需回答的问题,本文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为例加以探讨,以期能有所裨益。
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活动,检察听证将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变革为检察机关主导下多方参与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对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意义重大。其功能总体上具有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相结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多重性复合功能。
通过听证,检察机关既可以全面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客观公正的结果;又可以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组织和解,消弭疑虑、解开心结、案结事了,增强结论的公信力。于当事人,检察听证具有保障权益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参加听证,充分陈述请求、事实和理由,全面说明情况,知悉办案全程,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办案结果。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具有促进司法民主的功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且具备一定资质的社会人士参与检察工作,中立客观发表听证意见,依法进行监督,评议意见作为检察办案重要参考,有效连接了检察机关与民众、民意。于社会,检察听证具有司法公开的功能。公开听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还可以进行直播或者录播,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理。
《规定》对检察听证程序作出了统一规范,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涵摄“四大检察”,但并未就“四大检察”各自的听证程序进行细分(当然,最高检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制定了《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四大检察”同属检察职能,但都具有自身的功能定位、运行规律、监督规则、方式方法。与此同时,相应类型案件检察听证的参与主体、所处进程、听证对象等方面亦存在不同。开展不同类型案件检察听证,应立足各自功能定位,在相应的听证功能、听证员选择、工作重点、乃至是否公开听证上也有所不同。如对终结性案件的听证,应更多注重释法说理、说服引导;对非终结性案件,应更多注重对审兼听、举证示证和咨询论证等。
除性质上的司法性外,与其它类型案件检察听证相比,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具有自身特性。主要表现为:主体上的中立性,检察机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介入,与参与各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保持中立态度,居中判断,平等对待各方。对象上的特定性,主要针对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的生效裁判。目的上的针对性,听证是为查明事实或解决争议,重点围绕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开展。结论上的决定性,或程序上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程序上终结审查,听证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程序上的终极性。
《意见》明确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强调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性”,提升抗诉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启动监督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慎重,避免不当抗诉影响法院生效裁判权威。听证的“听”即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诉讼化模式运行听证,强调检察机关居中主持下的两造对抗,事实和证据等有争议问题在听证环节充分展示、辨明。
理越辩越明,通过陈述申辩、开示质证、证人作证、调查核实、发问询问等诉讼化模式听证,直接听取各方意见,兼听各方诉求,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有了更加直接的办案亲历性,听证员对参与各方情况有了更加切身的体验,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了更加理性的看待。检察机关在兼听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认识和评价,所作出的决定也更加精准。实践中提请抗诉的案件大多补充了新证据,此类证据是提请抗诉的重要依据。通过诉讼化模式听证,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更加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精准监督,促进矛盾化解。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采取诉讼化模式运行,并不意味着要与法院开庭审理完全相同。诉讼化的听证程序介于书面审查与开庭审理之间,相较于封闭式书面审查,听证诉讼化模式具有直接、对抗的特点;相较于严格的开庭审理,听证诉讼化模式则具有简便灵活、适用广泛的特点。
梳理检察听证流程,一般为听证程序启动→听证前准备→听证程序运行→形成决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诉讼化模式应强调实质化。听证程序一旦启动,检察官应核实清楚案件事实,梳理好争议焦点,以便为后续听证程序运行聚焦争议问题。在听证程序运行这一关键阶段,借鉴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在听证会上要出示相关新证据、发表申辩意见、查明争议问题、形成结果。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诉讼化模式听证效能能否充分发挥,依赖于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笔者建议:一要建立对抗式听证机制,让两造双方陈述己方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反驳、抗辩不利于己的意见、证据,充分平等有效参与民事抗诉决定的形成过程。二要建立繁简分流听证机制。案件有繁简之分,听证程序也有繁简之别。如对仅需当事人就某一事实进行陈述、举证质证,检察机关便可综合认定的,是否可以不邀请听证员,简化部分流程,由检察官单独采取简式方式听证。三要健全听证员工作机制,对听证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评价和退出进行统一规范。如在听证员选任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业化要求较高,是否具备化解民事纠纷相关背景或专业知识就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此就需制度上加以固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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