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2020年12月某日,朱某乙(5岁)在青浦区某幼儿园参加室内活动时意外摔倒,致使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乙左小腿骨折,经治疗,朱某乙伤势基本痊愈,因双方对各项赔偿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乙的家属与某幼儿园产生纠纷,遂向青浦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受理了纠纷,通过准确分析各方责任并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赔偿金额分歧大
考虑到朱某乙是未成年人,家长情绪激动会影响到调解秩序及调解成效,因此调解员在调解伊始便建议朱某乙家属内部先进行磋商,推选一名代表参与调解。经家属内部协商,最终由朱某乙的父亲朱某甲作为代表,其余家属旁听但不得影响调解秩序。经了解,双方对事件发生的陈述基本一致,但是赔偿金额分歧很大。朱某甲认为,朱某乙在幼儿园受伤就是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园方表示,幼儿园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是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置的,幼儿在室内活动时有老师在旁看护;朱某乙发生意外后,幼儿园老师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并陪同送医院治疗,已尽到及时救助责任;幼儿园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看护不力,可能存在一定疏忽,老师已经向家长表示过歉意,幼儿园在解决问题中表现得非常有诚意。
幼儿园对朱某乙在园内发生意外导致骨折感到非常抱歉,表示愿意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无法满足朱某甲提出的方案,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的预期存在巨大差距。
家长坚持己见不让步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对赔偿金额巨大差异的焦点在于,因朱某乙经骨折治疗后,出现了两腿长短不一的问题,因此除了医疗费、家属误工费以外,还需要后续治疗费用,双方主要对后续治疗费用存在争议,园方只愿意赔偿后续治疗费20000元,而朱某甲坚持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0元。
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员结合本案指出,此事虽然是意外事件,但朱某乙受伤发生在幼儿园教室内,说明老师未尽到妥善照顾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且幼儿园无法提供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幼儿园表示涉及的医疗费、家长的误工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确实应当由幼儿园承担,但对于后续治疗费希望朱某甲能够让步。但朱某甲坚持己见,双方互不退让,调解陷入僵持。
协调引导化解纠纷
调解员迅速转变策略,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头做工作。调解员加强了与朱某甲的沟通,采用“共情”式的沟通方法,让朱某甲感受到了关怀和理解,双方由此拉近了距离。调解员表示,强硬的态度并不利于解决问题,长期僵持反而会影响朱某乙生活学习,建议朱某甲从为孩子考虑的角度出发,回归理性解决问题。朱某甲深思熟虑后,接受了调解员的提议,表示愿意适当降低赔偿请求。
根据朱某甲的诉求,调解员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又与园方进行了沟通。调解员指出,幼儿园也应换位思考,考虑孩子父母情绪。朱某乙因年幼,在治疗期间承受了很大的痛苦,且目前出现长短腿的问题可能不仅仅关系着孩子的形象,对于心理健康问题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影响。经过劝说,园方表示愿意与朱某甲再次协商。
调解员再次组织朱某甲与园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对朱某甲指出,事发后,幼儿园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提出各种方案设法予以赔偿,能看出园方有责任和担当。孩子受伤的事实已无法改变,现在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关注朱某乙未来健康成长。经过调解员的协调引导,双方不断让步,终于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学生在校内活动、玩耍不慎引发的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幼儿在幼儿园内受伤后,家长因疼爱和担忧,情绪往往较为激动,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如何化解此类纠纷,依法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将事故尽快解决、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责任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有针对性地应用时间、地点、人物、语言要素等调解技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打开心结,各自降低了诉求和预期,从双方的实际出发,结合法、理、情,加强沟通,促进双方的理解,从而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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