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刘女士在洗浴中心海洋球区被瑜伽球砸中左眼,而她的眼睛在之前做了近视手术,刘女士也因此忧心忡忡。在赔偿协调不成后,她将抛球的孩子小彬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刘女士告诉法官,2021年6月20日晚上,她陪伴孩子在洗浴中心二楼DIY/淘气堡区域时,被小彬投掷的瑜伽球砸中面部,致使左眼眶及眼球受伤,造成她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据了解,洗浴中心二楼海洋球池区域设有互动砸球的投影屏幕。那天才7岁的小彬向屏幕抛掷瑜伽球,瑜伽球反弹后砸到了刘女士。
对此,小彬的父母认为,小彬虽有向墙上扔瑜伽球的行为,但没有扔到刘女士的眼眶。小彬的父母认为,事发场地设计存在缺陷,放置了瑜伽球,但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刘女士也不应出现在该场地。他们认为小彬未实施损害刘女士健康的行为,即使有该行为,也与刘女士受伤无因果关系。
而洗浴中心则认为其作为场地提供方,主要负责顾客管理工作,事情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事发后值班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协调,已经尽到场所管理责任。公司提供的设施是具有安全性的。公司可以与刘女士协商做非金钱形式的弥补性补偿,但不接受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瑜伽球是否砸到了刘女士的左眼。从刘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在事发后3分钟左右,刘女士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交涉时,即用手指着左眼,可见当时刘女士已向被告方提出左眼受伤,故法院对刘女士主张的瑜伽球碰触了其左眼致伤之事实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还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在配有互动砸球屏幕的区域放置体积较大的瑜伽球,且未对在该区域玩耍的儿童作出正确的指引,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所缺失,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补充责任。刘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有相关凭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金额按实计算。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女士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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