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学者评论

治理网络暴力 平台责任为先

本文字数:1645

刘文杰

前段时间,国内各大互联网平台纷纷上线IP地址属地显示功能,这一做法推动了有关网络环境治理的讨论,同时也引发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忧虑。有评论认为,当前网络生态中,地域歧视仍是常见现象,很多网民会对他人进行地域攻击、实施网络暴力,IP属地展示或将加剧这一现象。

虽然网络环境中的言语暴力都可以称之为网络暴力,但问题最为严重的并非是私人之间仅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出言不逊,而是由人数众多的网民对其可能原本并不熟悉的个人施加的肆意谩骂、取笑、揭短等群体性行为。

观察网络暴力,伤害性较强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立场观点不同而发生的网络群体间的相互攻击,较为常见的是“饭圈”中粉丝们为拉抬各自的偶像而展开的骂战;另一类表现为某个人的言行被截取后流传到网上,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网络聚焦,大量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施以无休止的攻击谩骂。这种情形的网络暴力以网民间的高频次互动为特征,经常伴之以人肉搜索。网民通过接力的形式,收集、发布受害者的隐私,对其极尽羞辱之能事。

极端情况下,这种攻击还会延伸到线下,最终造成严重后果。今年1月,15岁少年刘学州在网上讲述自己的寻亲经历,遭遇网络暴力,被讥为“图财寻亲”,最终不堪忍受而服抗抑郁药自尽。4月,上海女子给外卖小哥充200元话费作为帮她送菜给父亲的感谢,却被一些网民攻击辱骂,称其“尖酸刻薄吝啬”,女子不堪其辱,跳楼身亡。网络暴力的危害可谓触目惊心。

我国目前采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制度,网络发言无需透露真实姓名。有观点认为,匿名发布是造成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采取实名制,确有可能对网暴者产生一定震慑,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但是,由于我国重名现象十分普遍,除非采取进一步的技术手段,否则依然难以锁定具体用户。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个体处于人群之中,容易受到群体行为驱使,实施通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暴力举动,而“法不责众”心理又会让其对行为不受惩罚存有侥幸,因此不宜高估前台实名的震慑效果;另一方面,完全的实名制意味着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披露,一定程度上也为日后的网络暴力埋下隐患,因此,对前台实名制仍需审慎评估。值得关注的是,6月2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没有保留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标注要求,而是仅规定网站应展示“合理范围内的”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或传播他人隐私,均属于侵害他人人格的侵权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网络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治理网络暴力,需要监管机构更有力的常态化介入,避免因运动式执法而导致网络暴力此消彼长。除加强对网络暴力危害及法律后果的宣传,还要畅通公众举报途径,确保网络暴力违法举报中心全天候运转,及时查处网暴行为,防止出现“破窗”效应。此外还应着力构建网络信用体系,建立违法者“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形成对违法犯罪者的有效震慑。

治理网络暴力,尤其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于放任甚至助长网络暴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毫不迟疑依法予以惩处以儆效尤。网络平台有责任强化网络暴力防范机制,制订和公示用户协议、社区规范等自律守则,宣示抵制网络暴力的决心和手段;平台还应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和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网络暴力的言论快速甄别及时处置,对违规账号做出禁言或关闭处理;此外,平台还应在开发算法模型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识别领域有所作为,借助智能过滤手段发现和阻止网络暴力言论的发布。

治理网络暴力非一日之功。许多场景和语境中,“网暴”与“非网暴”并非总是清晰可辨的。在快速处置与精准处理的双重诉求下,应赋予平台一定的试错空间。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网络暴力的治理,不应阻塞合法言论的表达和分享,基于程序公正,制度规范应同时保障当事人申辩的权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以法理思维的清晰度,助推法治社会的能见度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A07治理网络暴力 平台责任为先 2022-07-08 2 2022年07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