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烨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被告人未被判定有罪之前,被害人只是控告人,由于案件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不应照单全收,而是应当结合证据,仔细甄别。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每起案件都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必须全面审查所有证据。尤其是对于一些案情看似简单的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轻心。
以下讲述的就是一起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小”案子。
为了借钱
伪造房产证书
除了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业务之外,每年我都会参与一些法律援助案件,这起案件就是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接手的。
案件本身并不大,其中的被害人是一位老阿姨赵某芬,与被告人周某霞是一个小区的邻居。
被告人向这位老阿姨借了一笔钱,声称是为了做生意,为了让老阿姨相信自己有能力归还欠款,她提供给了赵某芬一本“自己”的房产证。
但实际上,这本房产证是周某霞伪造的。她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了房产信息,随后委托制作假证的人进行了伪造,就这样做出了一本以假乱真的房产证。
赵某芬拿到房产证后,感到比较放心,随后陆续把钱借给了周某霞。
但周某霞拿到钱后并无正当用途,只是一味大肆挥霍,为了把钱还出来,她又寄望于网络赌博,希望能够一夜暴富,结果不出所料,借来的钱不是花掉了,就是输掉了。
无力还钱
债主选择报案
借款到期后,赵某芬便向周某霞要钱,可是周某霞一直推脱敷衍。于是赵某芬决定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找上门去,当面要一个说法。
没想到这次上门却让赵某芬揭开了房产证的秘密:这处房产的产权人虽然也叫周某霞,却跟借钱的周某霞只是恰好同名同姓,根本不是同一个人,而自己手里“押”着的这本房产证,基本可以确定是伪造的。
这个发现让赵某芬惊出一身冷汗,她马上跑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骗了48万元。
但是隔了两天,赵某芬再次来到公安机关,说自己当初报案时多报了欠款数额,当初说的数额累加了其中一张汇总金额30万元的借条,因为当时发现被骗又气又急,就把所有借条的金额加在一起报了案,实际借款的总额应该是18万元。
由于该案案情较为简单,虽然犯罪嫌疑人周某霞对欠款金额有不同的说法,但因为有相关的借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还是按照被害人陈述指控:
被告人周某霞以做生意为由,谎称自己是本市虹口区某某路×××弄×××号×××室房屋的产权人,并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赵某芬18万元。
借款数额
成为辩护重点
在接受这起法律援助案件后,我们首先审查了相关证据,并会见了被告人周某霞。
这起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是控辩双方分歧重大,主要就是在诈骗金额上
对于借款数额,周某霞始终坚持自己只借了9.1万元,借条显示18万元的原因是包含了高额的利息。
对于周某霞的说法,我们认为具有合理性,因为诈骗9.1万元还是18万元,对于量刑来说是十分重大的事实。如果借款确实是18万元,那么基于邻居关系提供借款却没有约定利息,这本身有些不合情理。
被告人周某霞坚持,借条上的金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内,实际仅从赵某芬处获得现金9.1万元。
对此我们指出:周某霞借款的真实金额应该是9.1万元。
首先,起诉认定诈骗数额为18万元的证据不足。
赵某芬对借款金额的陈述前后不一,而周某霞到案后的供述则一直较为稳定。
对于赵某芬出借的所谓18万元现金,其中仅有6万元可以证明来源出处,其余钱款均无相应的借条或银行取款记录。
而根据双方的短信内容显示,周某霞承诺归还10万元,这与周某霞实际从赵某芬处获得9万余元的供述相印证。
我们认为,被告人周某霞虽然虚构了借款事实,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为她借款后并未躲藏隐匿,双方仍保持联系。为偿还借款,周某霞还将其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赵某芬,赵某芬也曾从中支取过钱款。
因此,我们为周某霞作了无罪辩护。
法庭交锋
事先做好方案
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焦点之一在于借款金额,而对此双方说法存在重大差异,为了支持自己的指控,公诉方要求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这也给了我们辩方当庭盘问的大好机会。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说法,辩护人要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发现其中矛盾之处,如果认为不能解释疑点,即便公诉方没有要求被害人出庭,辩方也应该申请被害人出庭。
对于被害人的出庭,辩护人应当提前做好预案,分析被害人将如何自圆其说。
比如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赵某芬出庭后,辩护人从她向周某霞提供借款的时间、地点、包装物、在场人员等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发问。
问:你向周某霞出借的钱,是通过现金当面给的,还是通过转账形式给的?
答:是给的现金。问:多少现金?答:18万元。问:18万元是一次性给的吗?答:不是,是分几次给的。问:一次给了多少?答:有好几万元。问:你是在什么地方将现金交给周某霞的?
答:是在小区的麻将馆里。
问:每次都是在麻将馆给的吗?
答:是的。
问:给钱的时候,麻将馆里有人打麻将吗?
答:有的。
问:在麻将馆里,你是怎么把钱交给周某霞的?
答:我是把钱用纸包好交给周某霞的。
问:有其他人看到吗?
答:没有。
问:为什么要选择在麻将馆里把这么多钱给周某霞?
答:不为什么,就是给了。
问:借条也是在麻将馆里打的吗?
答:是的。
……
辩护人在对证人质证时指出,被害人的陈述不真实。
第一,根据常情,出借这么多钱是比较私密的事,不会选择在公共场合人多的时候;
第二,每次借款数额并不小,不是几十上百元,而是上万元,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利益重大事项,如果需要打借条,更不会在人员嘈杂的场合;
第三,被害人交付高额现金,却没有其他人看见,也没有其它证据支持;
第四,被害人在报案时陈述内容反复,有报复被告人借钱不还的心理,陈述的真实性不能保证。
法院判决
采信辩方说法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合议庭对被害人出借18万元的主张没有支持,而是采信了被告人自认的9.1万元。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借条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18万元。
经查,18万元的组成中,仅6万元得到两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对其余12万元被害人无法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钱款的来源。
从两人关系看,赵某芬与周某霞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出借钱款不约定利息,明显有违常理。
另外,被告人的供述一贯稳定,且与其发给被害人短消息的内容基本一致,作为被害人,其报案金额前后存在重大出入,难以确认其陈述的真实性。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排除18万元借条中包含高额利息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实际从被害人处获得9.1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是,法院仍然认定周某霞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经过上诉,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
本案虽然辩方的无罪意见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但控方指控被害人被骗18万元,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从受骗资金的来源、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被告人供述内容、民间借贷的常情常理,通过综合分析,得出了被害人控告内容存在虚假部分的结论,采纳了辩护人关于9.1万元借款的意见。
因此,无罪辩护虽然没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留有遗憾,但我们的辩护工作还是起到了效果,也获得了被告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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