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夫妻离婚争“毛孩子”怎么办

本文字数:1503

资料图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如今饲养猫狗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对于不喜欢宠物的人来说,猫狗仅仅是一种动物,有的人甚至会害怕它们的尖牙利齿。但对喜欢宠物的人来说,猫狗却犹如家人一般,有人甚至开玩笑地将家中宠物称作“毛孩子”。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争夺的焦点,最近听同行说起,他代理了一起夫妻离婚案件,双方争的却是“毛孩子”。

笔者听后感慨良多,也有些许思考。

这起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孙先生和胡女士基于同事关系而恋爱,后来结为夫妻。二人有一个共同爱好——饲养宠物狗。

在结婚的第一个月,两人就共同选择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取名“欢欢”。两人对“欢欢”的关心可谓无微不至,出去旅游都要特意找人来照顾。出游后,他们觉得外人对“欢欢”照顾得不够好,此后两人决定除非可以带狗,否则就不再同时出游,必须留一人在家照顾“欢欢”。

孙先生和胡女士结婚三年多一直没有要孩子,外人问起,他们都说有“欢欢”就够了。

在结婚的第四个年头,两人因为种种原因打算离婚,但对“欢欢”的归属不能达成协议,两人都想要带走“欢欢”,最后只能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中,两人都对“欢欢”表达了喜爱之情,不愿让对方带走“欢欢”。法官劝两人回去再好好考虑,择机再调解一次。

经过孙先生代理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律师就“欢欢”的归属问题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将“欢欢”带到法庭来,当着法官的面,看“欢欢”是更愿意走向原告还是走向被告,以此决定宠物狗的归属。无论“欢欢”最后归谁,另一方均有探望权。法官就这一方案征求原告和被告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照此办理。

在第二次调解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官主持下,都使出浑身解数招引“欢欢”,最后“欢欢”似乎更喜欢孙先生。双方最终以孙先生取得“欢欢”的“抚养权”,胡女士对“欢欢”有探望权的形式,达成了调解协议。

现实中,离婚争宠物的情况的确少之又少,那么如果发生的话,从法律层面来看,宠物的归属该如何决定呢?

首先,夫妻共同所有的宠物,其性质是属于财产范畴的,并不是真正的“孩子”。

对于这一“财产”的归属,当然应首先适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宠物是婚前一方领养或者购买的,那么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属于这一方所有。

但同时,宠物又和一般的财产不同,夫妻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是和宠物有感情联系的,甚至是难以割舍的感情。

由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没有关于宠物分割的专门规定,在双方都想要宠物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主要应当把握以下两点来作出裁断:

第一,应当遵循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因为宠物毕竟是物,物是为人服务的,是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假如夫妻共有的宠物是妻子喂养的时间更多,或者妻子没有工作,把宠物当作一种日常的精神寄托,那么,该宠物就对妻子的生活更为重要一些。

第二,必须考虑到宠物客观上不是一般的物,它是有生命的动物,是喂养人倾注或者说寄托了一定感情的物。

一般来说,喂养和陪伴宠物的时间越长,付出的心力也越多,感情也就越深。

因此,在离婚案件判定宠物归属的时候,也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即平时主要是由谁陪伴和照顾宠物。

当然,还应当考虑离婚后谁更有条件饲养和照顾该宠物,新的环境是否仍然适合宠物的饲养等。

与一般物在离婚交割后就移交了物权不同,没有取得宠物的一方应当享有一定的探望权,当然目前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仅针对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因此对于宠物的归属和探望问题,最好的方式还是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有利于“毛孩子”的角度,作出妥善的安排。

对于宠物的归属和探望问题,最好的方式还是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有利于“毛孩子”的角度,作出妥善的安排。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夫妻离婚争“毛孩子”怎么办 2022-07-11 2 2022年07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