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不复存在的“临时工”

本文字数:803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近年来网上有个说法,一旦出了什么事,往往会让“临时工”背锅。殊不知,  “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好多年了。

我国的《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都废止了“临时工”这一概念。

由于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我国曾普遍存在“临时工”,所以在《劳动法》实施后,有关部门针对是否继续保留“临时工”的提法曾发过规范性文件。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临时工”这样的概念。

那么,“临时工”是不是指劳务派遣员工呢?严格来说也不是。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即便是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劳动者并无本质不同,比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就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  “临时工”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很多年了。无论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临时工”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很多年了。无论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不复存在的“临时工” 2022-07-11 2 2022年07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