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近年来网上有个说法,一旦出了什么事,往往会让“临时工”背锅。殊不知, “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好多年了。
我国的《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都废止了“临时工”这一概念。
由于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我国曾普遍存在“临时工”,所以在《劳动法》实施后,有关部门针对是否继续保留“临时工”的提法曾发过规范性文件。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临时工”这样的概念。
那么,“临时工”是不是指劳务派遣员工呢?严格来说也不是。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即便是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劳动者并无本质不同,比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就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 “临时工”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很多年了。无论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临时工”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很多年了。无论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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