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 严绿臆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踏上了创业之路。对于很多家庭而言,股权渐渐成了家庭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离婚时,公司的股权、期权也就成了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甚至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从近年来发生的涉及当当网、土豆网、赶集网、真功夫等知名企业的此类纠纷来看,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或者已上市公司的股价。
因此,处理好共同财产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更是企业、投资人关注的重点。
法律规定
对于离婚时所涉股权、期权的分割问题,最直接的法律规定就是《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前取得股权
对于婚前取得的股权,本身的权属是比较清楚的,争议主要是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不是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呢?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多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若股东投入了一定精力,股权增值应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如何确定股权的收益和增值部分的价值并进行分割呢?
对此,提出分割的一方应当举证,比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融资中的估值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婚后取得股权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取得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虽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适用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还是公司法,会导致产生的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篇解释第七十三条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上述规定是基于夫妻双方协议同意对股权进行分割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适用,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无法协商一致如何处理?毕竟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大概率上也就无法再一起合作。
二是这里的“过半数同意”可能与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比如有些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么此时是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还是以司法解释为准呢?
对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一案中做出了回答,“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那么如何确定分割的股权价值,以什么时间作为基准日呢?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70号中提到:婚姻关系解除后,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请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为确保股权价值变动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控股方利用自身便利损害另一方利益,应以起诉分割财产之日作为股权估价的基准日。
如果不以本案起诉日为基准日,客观上有可能加大另一方利用自身便利地位损害对方利益的道德风险。
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将股权转让授权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这也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受赠和继承取得的股权
婚前受赠或继承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受赠或继承取得的股权,如果明确指定给夫妻中一方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未明确的,属于共同财产。
擅自转让怎么办
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一方有权自由转让,另一方只能就转让前后的收益及增值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夫妻应当拥有平等的处理权。(2018)鄂民申2437号一案中认为,公司法虽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相应的治理规则,但该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股权包括身份和财产方面的双重权利,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侵犯其配偶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利益,除非受让方是善意取得,否则可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特殊企业的股权
前文所说的股权,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相较这些公司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投资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在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相关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就合伙企业来说,与公司股权分割的最大不同在于合伙企业可以退伙,双方可就退伙结算的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只涉及到夫妻两方,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期权的处理
期权相对股权来说,情况又比较复杂。由于期权本身未产生实际、确定的收益,是否能产生收益与被授予期权一方的工作业绩、年限等密切相关,需等到行权后才转换成明确的财产利益,因此行权时间、行权条件就变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比较具有争议的有如下情形:
(一)婚前授予期权,婚后行权
这种情况下虽然期权是在婚前取得的,但行权的财产收益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普遍观点认为行权获益与配偶一方的家庭付出和支持相关,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实际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对被授予期权的一方以贡献较大的实际情况予以多分。
(二)婚前授予期权,离婚后行权
广东高院在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 5号中关于婚前取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批复中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在离婚后才行使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但如果行权条件确实在离婚后才具备,在离婚时由于价值无法确定,故在离婚时暂不处理,只能待行权后确定财产价值再处理。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考虑双方的贡献情况。
(三)婚后授予期权,离婚后行权
这种情况下期权是在婚后授予,但行权条件在离婚后才具备,且通过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行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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