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经营者明码标价,是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规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新规——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
那么,这部新规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呢?
列举七种典型价格欺诈
《规定》首先对价格欺诈作出了定义,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潘轶: 《规定》首先对价格欺诈作出了定义,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同时, 《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取消标价签监制制度
《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
和晓科:我国曾长期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随着《规定》的实施,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再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
因为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已经逐渐接受了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且有变相行政审批之嫌。
因此, 《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
附带服务也应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李晓茂:对于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购买后往往还需要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服务。但是,部分经营者对于这些附带服务的价格往往语焉不详,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才发现还须为一些必需的附带服务付出高额费用。
为此《规定》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也就是说,对于附带服务也应遵守“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这一规定。
规范价格比较与价格促销
价格比较和价格促销是经营者最常在“价格”方面做的文章,为此, 《规定》对价格比较与价格促销都做了规范。
潘轶:价格比较和价格促销是经营者最常在“价格”方面做的文章,通过高低价格的比较和打折促销,可以促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毕竟对多数消费者来说,价格是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
为此, 《规定》对价格比较与价格促销都做了规范: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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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有所欠缺 冰柜埋伏“雪糕刺客”
据《中国质量报》报道,炎炎夏日,想买支雪糕解暑,却发现一支动辄十几元、几十元,特别是一些包装花哨、带有“噱头”的新款产品,价格大大超过消费者预期,被网友戏称为“雪糕刺客”,不识勿拿……
近日,家住北京东城区的李先生“遛娃”时张罗小区里几位小朋友吃雪糕,结账时发现小朋友们挑选的八支雪糕竟然要三百元,着实令他大吃一惊: “我记着小时候雪糕不就一两块钱么,现在怎么这么贵?”
这个夏天,不少消费者冒出了和李先生一样的疑问。社交平台中, “雪糕刺客” “不认识的‘野糕’你不要拿” “雪糕价格是为了消灭社恐”等热梗频出。部分网友戏称,所谓“雪糕刺客”指的是一些没见过的品牌或包装的雪糕,它们静静“潜伏”冰柜里,等待结账时给人“致命一击”。
事实是否如此?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多家便利店、超市和小卖部发现,雪糕的标价情况不尽相同,一些大型超市在冰柜上标明了雪糕价格,但在大多数便利店、小超市和小卖部里,雪糕没有明码标价,不同品牌雪糕集中混在一起,只有结账时才能知道具体价格。
通过记者询问得知,这些雪糕售价在一元至二十五元之间,其中,一些大包装的品牌雪糕售价过百。
一家连锁便利店的负责人说,价格较高的雪糕销量不差, “冷柜空间有限,我们基本不会去进二三元的雪糕了,价格高的雪糕毛利高,我们赚得也会多一些。”
记者走访发现,部分消费者对高价雪糕“买账”实际源于雪糕标价不透明,对比配料表后发现,除了价格,一些高价雪糕在其他方面并没有脱颖而出。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近年来,一些新入市场的雪糕企业为了在上市后短时间引来消费者关注,便在营销上下足功夫。但这些产品的营销费用形成品牌溢价,最终要由消费者来买单。
全国消费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洪涛认为,相关部门在加强雪糕质量检查、防止高价低质产品招摇过市的同时,也应适度对部分高价雪糕给予最高限价或指导价的限制。在新老品牌根据市场需求推陈出新的同时,也应鼓励更多的低价优质产品流向市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雪糕类产品的研发中,创新与高价并非一对“孪生兄弟”,创新更应该建立在提高产品性价比的基础之上。他认为,企业应该潜心研究产品,以消费者口碑和产品质量作为推陈出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于市面上部分雪糕定价过高而造成消费者“被刺”的现象,洪涛认为,在产品定价方式的选择上,除了品牌定价、创意定价等方式之外,雪糕类产品的定价更应该以成本为基础,反对因过度竞争而导致的价格混乱。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应该得到进一步落实,在雪糕销售端的醒目处应对产品进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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