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技术竞争的加剧,为保护本国科技创新、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德国、美国、泰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先后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本期“域外之音”介绍了域外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的一些发展。
早期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情况
2020年前,世界范围内成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主要有:1961年成立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1977年成立的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1998年成立的韩国专利法院、2002年成立的新加坡知识产权法院、2005年成立的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7年成立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院、2013年成立的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原专利郡法院)、2013年成立的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等。
此外,1982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收案范围虽不限于知识产权案件,但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上诉案件均由其专属管辖且构成其实际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
1997年成立的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收案范围虽不限于知识产权案件,但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内的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其专属管辖。
2013年成立的芬兰市场法院的收案范围虽不限于知识产权案件,但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外的所有知产案件由其专属管辖。
近期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情况
2020年7月1日,为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波兰成立多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包括四个知识产权初审法院及两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其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由华沙地区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此外,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正在紧密推进,将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开始受理案件。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条件是至少13个成员国(包括持有有效专利最多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在内)国内立法机关批准该协议,生效日期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
2021年8月,德国作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该协议将在德国交存批准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值得关注的是,为保证《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顺利过渡到统一专利法院运作阶段,从而提前适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部分约定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临时适用协定》已于2022年1月19日生效,为期八个月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临时适用期已正式开启。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已启动最终筹备阶段,其行政委员会已通过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服务及人员规定、财务规定等规则;负责统一专利法院法官招录的咨询委员会已组建,法官报名已截止,收到了大约1000份报名申请,德国和法国几乎所有的专利法官都报名了这次招录活动,目前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在2022年9月或2023年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2020年2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MTG诉Five Stars”涉及美容仪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使用了基于利润损失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认为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不用考虑专利贡献度,最终判定赔偿数额为4.4006亿日元。
2020年11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Vectura诉GlaxoSmithKline”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维持一审法院以侵权人近30亿美元销售额为基数乘以3%的许可使用费率,认定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共计8900多万美元赔偿金的判决。
2021年9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RI与Cisco案中部分撤销地区法院判决,改判Cisco公司构成故意侵权,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并维持地区法院关于全额支持律师费判项。
2021年9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案件中推翻了地区法院作出的86万余美元赔偿数额的判决,认为美国专利法第287条要求在没有在产品上标记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必须通知侵权人具体是哪些行为涉嫌侵权和被诉侵权产品具体侵犯哪项专利,同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寻求专利许可,由于该案的专利权人未能提出满足这些要求的证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作出的侵权人在被起诉前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并决定起诉后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
药品专利保护问题
2021年9月30日,韩国专利法院推翻了韩国知识产权审理及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判决认为PEGylated (聚乙二醇化)药物属于韩国专利法制度下的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中的新药,扩大了韩国知识产权局认为新药的范围,从而与美国以及欧盟地区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中新药的范围更加协调和吻合。
2020年10月9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ezetim ibe(依泽替米贝)/simvastatin (辛伐他汀)组合物药品专利补充保护证书无效案中,认定ezetimibe和simvastatin组合物不属于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的创新药,撤销已颁布的欧盟补充保护证书。
人工智能发明人认定问题
自2018年起,美国科学家史蒂芬·泰勒将其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作为发明人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各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着人工智能系统是否为专利发明人的法律问题。对此,不同司法机关呈现不同的观点。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认为,虽然人工智能系统不能单独成为专利的发明人,但可以补充列为发明人写在专利申请书中。
英国上诉法院于2021年9月同样驳回了史蒂芬·泰勒将人工智能列为单独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请求,目前该案已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审理;2021年9月,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认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美国专利法下的发明人。
与此相反,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人工智能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
此外,在日本、韩国等国家,DABUS案的专利问题还处于待审查状态。
如今,人工智能对各国专利法及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专利发明人正在各国逐步探索明确中。
应对疫情的工作举措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域外知识产权法院均及时采取了应对疫情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始使用远程庭审。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以及英国专利法院等均使用M icrosoft Teams软件或商业版的Skype软件采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庭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疫情暴发初期即在官网发布公告暂停线下开庭活动,将确实需要开庭的案件改成以电话会议方式开庭,并在官网上向公众提供实时音频直播。
二是对法庭人数进行限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审判人员和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庭,其他所有诉讼参与者均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参与庭审。与此同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出台规定对法庭人数进行了限制,将容纳30人的标准法庭人数限制为9人,将容纳90人的大法庭的人数限制为30人。
三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案件材料。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鼓励当事人使用电子文件系统和法院综合在线服务系统来跟进案件状态、支付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无需前往法院办理。
四是修改民事诉讼规则。2020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了新修改的《联邦巡回法院诉讼规则》,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在既无法进行电子提交也无法进行现场纸质提交的情形下诉讼时效的延迟处理等规定。此外,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及时公布了疫情期间远程庭审的新规则,允许所有民事案件在线诉讼。
五是着力处理积压案件。为应对疫情造成的案件积压的问题,英国法院建立由酒店、音乐厅或剧院等改建而成的法庭(也称“夜莺法庭”),并聘请了兼职法官和退休法官审理因疫情积压的案件。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中表示除了早期因疫情封禁,专利法院几乎没有延期审理任何案件。
六是加强审判数据信息保护。为了应对疫情期间案件积压而法官多将案件材料带回家处理的情况,英国法院的审判数据保护小组于2020年4月出版了审判案件数据信息保护指南,该指南规定了保存案件材料的具体规范,以防止审判数据的泄露。(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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