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破解家暴“证据不足”难题

本文字数:1140

□付  彪

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7月15日中国新闻网)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

最高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列举这些证据形式,是对司法认定家暴事实的细化,是一次与时俱进的“扩容”。

《规定》对上述证据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暴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尤其是电话录音、短信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有利于破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问题。事实上,早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的问题。赋予电子数据、求助记录等证据地位,顺应时代潮流,提升了反家暴的效能。

与此同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也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因而应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对此,《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电话录音、短信、求助记录等虽然算不上新的证据种类,但基于家庭环境的私密性及家暴取证的困难性,家暴证据的“扩容”促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重视对这些常见证据的采纳,能够更容易对家暴案件案情形成准确的判断。

对家暴受害人而言,也需强化证据意识,学会保留、收集证据。去年11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的说明。参照指引,留存、收集证据,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就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疯狂的拳头”不敢再野蛮挥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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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破解家暴“证据不足”难题 2022-07-19 2 2022年07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