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根治大股东占款痼疾需要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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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针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生资金占用、重大事项未披露等违规事项,对其予以纪律处分,这是北交所首次对上市公司予以纪律处分。北交所公布的具体情况显示: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7月15日中国经济网)

从表面上看,一些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多是出于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细究起来却不难发现,这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内部风控机制的缺失。从过往的处罚案例来看,对于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大部分是按照信披违规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罚款了事居多,鲜有大股东因之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使得部分大股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恃无恐。

大股东占款之所以痼疾难除,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常都是“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事务基本上都是控股股东说了算,包括上市公司人、财、物方面的安排,很难出现反对的声音。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大股东挪占起来很方便。同时,由于外部监督缺失以及法治环境不完善,在占款带来的巨大非法利益和极低的违规成本面前,某些上市公司实控人选择了铤而走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大股东占款将会抽走上市公司资金,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扩大,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将因此被推至退市乃至破产的边缘。由于一些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代企业管理意识薄弱,规矩意识不强,把上市公司视为谋取一己之私的工具,随意挪用、划转公司资金,完全漠视中小股东权益;加上一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不足,未恪尽职守,纵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甚至伪造财务报表“助纣为虐”,道德风险突出。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产权属于全体股东,大股东不能以“家长”自居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而要根除大股东占款及违规担保问题,一方面还是要从制度层面加强监管,对于久占不还的大股东或实控人,可采取冻结其在上市公司权利,甚至采取资本市场禁入、限制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强制变卖名下股票还债等措施使其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不能兴风作浪。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大《刑法》的惩处力度。对于违规占用资金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依法追究刑责,充分发挥法律对违规行为的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让大股东占款的痼疾得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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