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非常阅读

探究刑事审判程序机理

本文字数:2110

《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美]约翰·朗本 著 王景龙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目录

主编序言

自序与致谢

导言

一、内容概要

二、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

第一章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第一节法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第三节禁止辩护律师出庭的规则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二、证明的标准

三、被告的优势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五、与轻罪的比较

第四节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被告陈述式”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对辩方证人的限制

三、是否禁止辩方证人

四、尚未成熟的证明责任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六、宽赦制度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略)

【编辑推荐】

一本非常有趣的书,它是以深入研究和令人折服的雄辩方式展开的。

作者既是一名比较法学者,又是一位普通法的历史学家。同时他又熟悉欧陆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理念与历史。

本书不仅关乎既往,也能解释当下。

【作者简介】

约翰·朗本,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林讲席教授”。1941年出生,早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90年起正式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朗本教授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研究领域享有盛誉,既是一名比较法学者,又是一位普通法的历史学家。

他在剑桥的博士论文出版为著作《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获剑桥大学约克奖;其诸多论著已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

【译者简介】

王景龙,法学博士,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学。有代表性成果在《法学家》  《现代法学》  《法律科学》  《比较法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上发表。

【内容简介】

这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朗本所著的一本反映英美法系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发源和形成史的经典著作。该书充分利用《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这一史料,运用历史实证主义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揭示刑事对抗制在英美语境下生成发展的根本原因,重写英格兰刑事审判的法律史。它同时表明对抗式刑事诉讼制度与英国  的特定历史、文化有关,而且财富效应、争斗效应及其导致对案件真相的忽视也表明,这是一种并不重视案件事实真相的制度。它还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起源以及与对抗式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英美法系刑事对抗制模式一直是我国法律界着力引介、学习的对象,但各界对它的理解与认识或多或少地停留于表面。因此,本书探究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机理,不仅关乎既往,也能启迪当下,能为我们反思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庭审对抗式改革,提供诸多教益与镜鉴。

【导言】

所谓的对抗制,即律师主导的刑事审判,是普通法国家刑事司法的典型特征,它包括英国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其他国家,如美国等。英美国家的刑事司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区别在于,不仅是对抗式诉讼允许控辩双方的律师参与审判,欧洲大陆法系的刑事程序也同样允许。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的显著特点是:我们将收集、选择、出示和调查证据的责任移交给维护各自利益的双方律师。传统上讲,由法官监督指导下的陪审团是我们的审判法庭,但陪审团自己并不进行证据调查。在双方律师的相互争斗中,法庭对他们提供的证据进行甄选、判断,然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判。

相比之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收集证据的职责是由法官或类似法官的调查人员、负责查明真相的其他公职人员等来承担。刑事调查被认为是(国家的)公共职能,而不是私人职能。在审判中,主审法官负责询问证人在内的证据调查。控、辩双方的律师发挥从属作用,主要是建议调查的内容,有时还补充法庭对证人的询问。

两大法系关于刑事调查组织和刑事审判组织的这种差异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过去事实的裁判。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言:“已有的经验充分证明,当我们的诉讼有一百多件源于事实争议,仅有一件是源于法律争议的。”布莱克斯通所论系指民事纠纷,但此论至少也适用于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信号灯是红灯还是绿灯?是被告还是其他人开的枪,是被告还是其他人拿走了钻石?案件事实确定了,法律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对抗式刑事诉讼有两个显著的缺陷,我在本书下文中也会提到,即争斗效应和财富效应。关于争斗效应,我指的是对抗制中有害于真相的因素。在英美审判中,每个对手的工作都是为了赢得法庭上的斗争。赢得诉讼经常需要采用扭曲或阻碍真相的策略。例如,隐瞒相关证人、隐瞒有利于对方的信息、教唆证人以影响其庭上证词、滥用交叉询问的权利,等等。2关于财富效应,我是指对抗程序赋予有钱人的巨大优势:他们能聘请技艺高明的辩护律师,能支付得起由当事人主导的事实调查费用。而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的被追诉人,由于他们大多数是贫穷或者接近贫穷的,因此财富效应是对抗制刑事审判程序中一个复杂的结构性缺陷。

本书探讨了对抗制刑事审判制度的历史渊源。律师主导的刑事审判在英国法制史上出现得较晚,而且发展迅速。直到16世纪90年代,辩护律师在所有严重犯罪案件中仍然被禁止,其中包括叛逆罪和其他重罪。控方律师被允许参与审判,但除了在叛逆罪案件中国王一直由律师代表参加,其他案件中实际上从未聘用控方律师。一个世纪后,即到17世纪90年代,对抗制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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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非常阅读 B02探究刑事审判程序机理 2022-07-20 2 2022年07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