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的“人情费”
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托人办事未果讨要“人情费”的案件,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要求返还钱款的诉请。
老徐之子小徐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动帮老朋友找人介绍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关某为小徐找工作。关某提出需要6.5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款。于是,老徐向老董汇款6.5万元,老董又将这笔钱转交给关某。关某找到负责招工的刘某办理相关事项,并将其收到的6.5万元转账给刘某。但小徐最终未能入职。老徐见工作没办成,就开始向老董索还找工作的钱。经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还。老徐遂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老董向原告老徐返还6.5万元。老董不服判决,遂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老董找关系帮助其子找工作。老徐向老董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老徐的诉请。
客户发表消费体验评价
平台告侵权被驳回
在网络直播平台评价服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客户对服务方的评价并非捏造事实,且主观评论未达到违背公序良俗、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程度,遂驳回诉请。
贺某是一名摄像爱好者,为婚庆公司和商业活动提供摄像服务。柳某为一名粉丝过万的主播。柳某为举办婚礼,挑选并指定了贺某团队为其提供摄像服务。在柳某举行婚礼过程中,贺某提供了摄像服务。
贺某诉称,婚礼过后柳某在直播卖货过程中,故意在网络直播间公开诋毁贺某名誉,恶意攻击贺某,给其造成了严重名誉损失,并且降低了其行业内的威望,致使多家婚庆公司不再雇佣贺某,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对贺某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发表了相关评价,本案处理应厘清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的边界。对此,应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评论两方面进行考量。在客观事实方面,必须有一说一、如实表述,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主观评论部分,不同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不同,应允许消费者结合自己的体验发表评论。主观评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均应得到允许,不宜过分苛责。本案中,不能证明柳某所称没有收到贺某摄像作品完全系捏造事实。柳某的主观评论措辞虽有失妥当,但内容仍是主要针对贺某的拍摄行为,柳某的评论未达到违背公序良俗、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程度。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贺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顶棚漏雨致顾客摔倒受伤
商场应承担全部责任
商场天桥顶棚年久失修,雨天时天桥地面积水,顾客行走时摔倒受伤。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某商场赔偿牛某全部损失3.1万元。
某商场购物中心二楼架设了一座天桥,因天桥顶棚年久失修,雨天时地面积水严重。某天下雨,雨水从顶棚泄下,虽然某商场在天桥通道上放置了接水的水桶和垫子,但通道上依然严重积水。顾客牛某经过时不慎跌倒,因地面和扶手湿滑,牛某抓住扶手接连两次站起后又摔倒受伤,后被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为此,牛某一纸诉状将某商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天桥上方设置有遮挡雨水的顶棚,两边也设置有玻璃护栏,正常情况下,即使天气降雨也不会导致地面积水、湿滑等安全隐患。然而事发天桥顶棚因损害漏水导致地面积水较多,容易造成行人滑倒受伤,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也未及时设置隔离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导致牛某通行过程中因地面、扶手湿滑几次摔倒受伤。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牛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牛某自行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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