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封面案件选取了两起业主与物业的纠纷。
针对第一起案例,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同行业标准的注意义务对场所进行专业管理,充分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加强不定时、全方位维护和管理,尤其面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场所,应以更高标准进行安全保障,防止事故发生。
针对第二起案例,民法典也有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如果物业公司超越管理职权,滥用停水、停电措施造成业主损害,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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