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吹着“冷气”进口的牛油果变质谁之过?

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80%的责任

本文字数:1177

□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法治报通讯员  魏小欣

19吨牛油果跨越太平洋,从墨西哥运至中国上海港,却在卸货时发现已腐烂、软化。是牛油果在装载之前被炭疽病及真菌感染,还是运输中存储温度偏高所致?货物到港卸货后加速腐烂又是哪方之过错?收货人和承运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承运人对货物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收货人承担20%的责任。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28万余元,并支付公估费2600元以及相应利息。

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托运人签订牛油果进口合同。被告某海运公司接受委托,负责将牛油果从装货地墨西哥乌鲁阿潘,经陆路运至起运港曼萨尼略,再经水路运至目的港中国上海。考虑到牛油果属于生鲜果蔬易变质,提单特别载明,运输过程中牛油果应储存于6.5摄氏度的冷藏集装箱中,集装箱由被告提供。

一个月后,两箱牛油果终于抵达上海港,但预期的时间晚了几天。第二天,两个集装箱整箱被送至水果市场。打开集装箱后发现,一个集装箱内的牛油果已经大量腐烂、软化。

贸易公司当即通知海运公司,双方在次日就货损进行联合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箱内27%的牛油果已经腐烂、72.7%的牛油果已经完全软化。检验报告还记载,后半段航程中,货物运输温度在6.9至10.1摄氏度之间波动,高于牛油果储存所要求的6.5摄氏度。

几天后,该批货损牛油果被全部销毁。贸易公司向海运公司索要赔偿,遭到拒绝。

庭审中,原告诉称,涉案提单显示集装箱的内陆运输和海上运输均由被告履行,货物装载至集装箱后,被告的责任期间即开始计算,货损发生于被告责任期间;集装箱实际温度超出提单特别记载的温度,是造成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且货物运输时间迟延6天左右,过长时间储放也是货损发生的原因之一。

被告辩称,被告在责任期间已经将冷藏集装箱设定至提单记载的温度,符合提单要求,已尽管货义务;涉案货物在最潮湿、产量最低的季节采摘,且未采取相应低温预处理措施来避免炭疽病及真菌感染,货损可能发生于装运集装箱之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货物从装货地至目的港的整个运输期间均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在装箱前已经存在货损。因此,可以认定货损发生在被告责任期间。

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托运人未进行预冷,以及未预冷与货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张货物品质及病虫害造成货损,但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而原告提供了墨西哥当局的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可证明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因此,被告不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原告作为专业进口商,明知牛油果需要低温储存,而且对温度变化敏感,高温存储会加速牛油果腐烂变质,但在开箱发现货损后未及时给冷藏集装箱插电,导致箱内温度在这期间急剧上升,原告应对收货后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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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吹着“冷气”进口的牛油果变质谁之过? 2022-07-26 2 2022年07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