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崔缤予
本报讯 王强是行业内高端人才,各种荣誉证书摆满墙,他也是各大猎头公司争抢的对象。经猎头推荐,他被一家上市公司新阳公司录用,新阳公司为王强开出了优越的入职条件,包括技术总监的名衔、优厚的年薪待遇、人性化的弹性工作制。
为了留住人才,新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持有的思南公司的6%的股权以65万元转让给王强,王强暂不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若王强连续工作满十年,则无偿取得该股权。
王强从“打工仔”彻底变成了“主人翁”,大刀阔斧地推行了多种技术改革机制,同时利用行业资源为公司带来了不少利益。然而在王强入职的第四年,他推行的多种技术改革机制,导致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但却未带来可实现的利益。
王强渐渐与管理层起了嫌隙,王强有时未向公司报备便擅自离岗,这一行为更是引起了新阳公司的不满。于是,在王强入职的第五年,新阳公司一纸通知便解除了与王强签订的劳动合同。王强将新阳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裁定新阳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存在瑕疵与过错。而王强所持有的思南公司6%的股权应如何处理,在其被辞退后双方起了较大争执。
新阳公司觉得王强在公司仅工作了5年,每年收取了年度分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持的6%的股权应当以0元无偿归还。但王强却不愿将该股权归还,新阳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而王强则认为新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市场价值来衡量其持有的思南公司股权。
思南公司持有新阳公司48%的股权,如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王强所持有这6%的股权价值不菲,因此王强在该案中提起了反诉,要求新阳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
思南公司实际上是新阳公司的股东,根据思南公司的章程,这家公司是为了维持新阳公司核心人才稳定而专门设立的持股平台,持股人员仅限于新阳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面对从0元到1200万元的较大争议,究竟谁更有理?
承办法官青浦区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张晓敏仔细审阅当初王强与新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王强未在新阳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因新阳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应视为王强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成就,在这种情况下,新阳公司要求以0元无偿取回股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从思南公司的设立目的以及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预期价值的角度研判,思南公司的章程限制了激励股权的自由转让,王强取得股权的预期价值实际应为其在新阳公司工作期间所能取得的股东分红利益,而非股权自由转让所能取得的市场对价,故王强要求以市价1200万元来衡量股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王强应返还股权,但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价格取得股权转让款65万元。 (文中所涉名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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