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买方无端毁约是否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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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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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陈先生经营了一家小微企业。前段时间,买方明确向陈先生的企业表达了购买意向,并向对方收取定金1万元,但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没有签合同,收取的定金也没有书面证明。后来买方不打算购买了,并要求陈先生的企业退还定金,遭到了陈先生的拒绝。

律师分析认为,在买受方明确表达了购买意向,并实际支付1万元定金后,又表示不打算购买了,买受方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买受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然,销售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收取的钱款性质为定金以及买受方违约,否则,销售方的主张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事由】

陈先生是一家小微企业的老板,虽然受疫情影响,生意不是很红火,但一直还算是过得去。

此前,陈先生的企业与一个老客户达成了一批货物的成交意向,对方一直很满意陈先生企业的产品。双方虽然没有当即签订买卖合同,但买方还是按惯例先交了1万元的定金。由于是老客户,陈先生与对方既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连收取的定金也没有书面证明,只是在微信上提及了此事,还有就是保留了相关的转账凭证。

买方此后因为种种原因变卦,不再打算继续购买产品,并要求陈先生退还押金。陈先生认为对方的要求不合理,于是拒绝退还定金。因为此事,双方闹得颇不愉快。

陈先生是否应该退还定金呢?

【详细解答】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同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定金合同才成立和生效。

马斯祺律师表示,结合陈先生的叙述,在买受方明确表达了购买意向,并实际支付1万元定金后,又表示不打算购买了,买受方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买受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然,销售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收取的钱款性质为定金以及买受方违约,否则,销售方的主张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们,虽然口头协议也是《民法典》确定的合同成立方式之一,但为避免出现纠纷,建议尽量订立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如果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需要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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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买方无端毁约是否退还定金 2022-08-16 2 2022年08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