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吃瓜”吃到孩子同学妈?侵权!

备注名相同引发传谣,女子被判侵犯名誉权,公开致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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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罗婷

在一个“吃瓜群”里,王女士看到一名被卷入婚外情绯闻的女子微信备注,与自家孩子家长群里一位妈妈李女士相同,于是将此“发现”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中,引起发酵。可后经双方确认,李女士与绯闻主角并无关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将王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律师费6000元。近日经奉贤法院审理,一审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有错,同意在朋友圈和“微奉贤”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金额过高,只愿承担部分。

经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法庭认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有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考虑到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其产生的影响具有受众不特定性、传播快速性、影响广泛性的特征,故对微信群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量发言人身份、发言人的主观目的、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人数、影响程度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后被告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转发一时爽,公开道歉发朋友圈

本案争议焦点二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王某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奉贤”公众号上面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基于被告自认其发布的微信内容不实,且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上海奉贤法院予以准许。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奉贤”公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核同意),保留三天不删除;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则上海奉贤法院将依李某申请,选择在本市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的赔礼道歉声明,产生的费用由王某负担。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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