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儿子病故 儿媳阻拦二老探望孙女

法院:遵循公序良俗 丧子老人享有探视权

本文字数:1062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吴燕

本报讯  儿子病故后,因遗产分割与儿媳产生矛盾,遗产分割案件尚未全部办结,又因孙女的探视权问题诉诸法院。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承办法官为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促成双方以调解结案,孙老伯夫妇与儿媳约定每月特定日子前往探望孙女。

孙老伯夫妇育有一子,与林女士结婚生下孙女欣欣(化名),之后孙老伯夫妇儿子病故,双方为遗产分割产生矛盾多次诉诸法院,此次双方又为了欣欣的探视权再次来到法院。

孙老伯称,林女士为让二老放弃遗产继承,强行带走欣欣并拒绝二老探视的行为是违法的。儿子去世后,孙女欣欣已经成为两位老人的精神支柱,且欣欣自小与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林女士的行为亦影响了欣欣的身心健康发展。

林女士则辩称,双方为了遗产的分割先后六次诉诸法院,两案已审理终结,尚有四案在审理中。孙老伯在丈夫死亡后转走其银行存款,探视欣欣另有目的。且双方之间关系较差,不存在就探望事宜进行沟通的条件。

承办法官袁建平认为,为防止双方关系再次恶化,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欣欣的健康成长,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明显优于判决方式。

法院认为,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非直接抚养未成年一方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需要探视的,可跟随小孩子的父或者母一起探望,其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有实现的途径,亦不会造成直接抚养一方的负担。

而本案属于特殊情况,夫妻一方已经死亡,若狭义理解法条内容,则会导致祖父母在承担失去子女的痛苦后,还无法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明显有违人伦情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祖父母探望孙女符合我国民事行为习惯,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予以保障,具体履行方式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因此本案不可片面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将探视权限定于父或者母。虽然法律未直接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视权作出规定,但是按我国国情、本案案情及公序良俗原则,本案孙老伯方对欣欣理应具有探视权。

同时考虑到探视权行使不能影响欣欣的正常生活,通过调解的方式获得林女士的认同,既有利于今后孙老伯夫妇顺利探视,也有利于修复双方关系。

最终,本案通过不懈努力得以调解成功,双方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更希望双方在之后的探视履行中看到幼小可爱的欣欣时能进一步放下成见、缓和矛盾,共同为欣欣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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