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只有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向污染宣战,才能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
环评文件弄虚作假
依法实施“双罚制”
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建设单位陆续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
目前,该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环评编制单位均按时缴纳了罚款,建设单位重新修订环评文件报审批部门并获批复后,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双罚制”,警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
【案例二】
追刑责复生态
守护长江源头
2020年5月,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螳螂川石龙坝断面水质异常报告,第一时间组织拉网式排查,通过逐段分析河道水质变化、溯源排查、暴雨天定点蹲守和突击检查等方式,于5月26日晚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在螳螂川河岸设置有一个隐蔽排口正在排放污水,采样人员及时对污水进行现场取样,并采取围坝分流河水方式,使排口露出水面,再通过管线溯源排查,对该公司污水管道和暗管排口处分别取样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比对,锁定该排口为私设的暗管。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的污染物中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64倍,化学需氧量超过地方排放标准654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2021年2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逮捕,2021年7月16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6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法人代表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
【案件启示】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是云南生态环境部门的重大责任,螳螂川是长江的支流之一,也是滇池的唯一出水口。本案中,违法企业为降低污水处置成本,通过私设暗管将超标废水直排至螳螂川,致使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承担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被法院判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让企业为逃避监管、偷排偷放行为担责,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付费,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结果,让违法企业教训深刻。该案例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震慑性、警示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案例三】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
群众举报实施奖励
2021年7月,山东潍坊市昌乐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以罗某才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拟从外省向山东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昌乐县成立专案组,周密部署,在犯罪分子首次运送30余吨危险废物进入潍坊市昌乐县倾倒时,及时发现并抓获。截至案发,该团伙已向多地非法倾倒1000余吨危险废物。
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该团伙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2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罗某才等1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其余11名涉案人员将择日宣判。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件启示】
将群众向公安机关直接举报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纳入举报奖励范畴,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重奖。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同步勘查、紧密配合,及时确定案件侦办方向,固定证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四】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排放生产废水被查
2022年3月2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况,现场有约50名工人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有生产废水流入污水处理站。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有一台抽水泵,水泵连接一根直径约5cm的软管,软管翻过污水处理站水池壁与一根直径5cm的硬质塑料水管连接,硬质塑料水管沿曝气机房墙根延伸,再穿过机械维修房至厂区西南侧围墙根。检查时该水管正在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穿过该公司西南侧围墙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杨某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外排水管排放口和外排水管排水处企业围墙外采取水样3份,现场进行封口处理。根据安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水管排放口水样数据CODCr:141mg/L、氨氮:33.5mg/L、总磷:7.4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其中CODCr超过标准限值0.41倍、氨氮超过标准限值1.23倍、总磷超过标准限值13.84倍。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抽水泵,并处罚款。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让企业主意识到环境管理以及员工教育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教育,对其他企业具有警醒教育作用。同时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形成强烈的震慑。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浙江生态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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