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焦某明知青铜器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仍为他人居间介绍,将青铜器以1000余万的价格对外出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最终以犯倒卖文物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千余万出售文物青铜器
据徐汇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焦某明知一组8件“曾伯克父”青铜组器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仍为吴某、温某居间介绍,将该组青铜组器以10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运输至本市徐汇区交予周某,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上述一组8件“曾伯克父”青铜组器为国家一级文物。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目前,焦某已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保证金70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焦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焦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焦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但辩称焦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保证金,可以减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同时,焦某提供了同案犯吴某的联系方式并辨认出吴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焦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焦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一级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焦某系初犯,已退缴违法所得保证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焦某到案后提供同案犯吴某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在案证据,焦某依法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亦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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