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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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部门遭到裁撤,是否可以调岗
我们公司今年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我所在的部门遭到裁撤。我原本属于部门的几名负责人之一,另外两人都得到了较好的安排,并且薪资待遇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公司单方将我调岗到一个收入较低的部门,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请问律师,公司的单方调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赵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强调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才能在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此,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这一条对员工进行调岗,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就应当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一规定,协商一致后再对员工进行调岗。
对于公司单方面发布的调岗通知,你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反馈不同意调岗。同时,你应按原岗位要求正常上班,不能作出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积极投诉和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利。
入职先要交钱,是否符合规定
我妹妹在老家的商场找了一份工作,可是去办入职手续时,先被收取了一笔服装费和诚信押金。
请问律师,这样的钱是否需要交?——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商场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妹妹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返还已经收取的所谓服装费和押金。
欠缴社会保险,工伤待遇咋办
我叔叔在工作中受伤,家属正敦促公司方面及时申报工伤。
但是他受伤后家属才得知,这家公司拖欠了社会保险费。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我叔叔获得工伤待遇?——顾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至于你叔叔的工伤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即使你叔叔所在的公司在他发生工伤时欠缴工伤保险费,也不影响其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权利,当然前提是获得工伤认定。
婚姻家庭
订立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我爷爷早年去世,最近奶奶也去世了,现在大伯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说是奶奶口述由他打印的,上面有我奶奶的签字和日期。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孙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遗嘱,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你大伯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债权债务
替人借款担保,咨询保证期限
张某向徐某借款,由我签字担保,但没有约定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也没有明确担保期限。
现在张某的借款到期已经超过一年,徐某才向我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请问律师,我是否需要担责?法律对于保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出借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以保障借款债权的实现。
保证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将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据此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间的,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同时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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