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专门法律,该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呢?
“小切口”的专门立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顾名思义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
潘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顾名思义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过去我国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方面虽然也有相关法律,但总体上比较分散,法律的层级也不是特别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一次专门的立法,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领域,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加强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
明确各方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相应的机关在后续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规定。
和晓科: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相应的机关在后续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规定,并要求进一步去履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特别是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二是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管理,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三是规定了企业对各类涉诈信息、活动的监测处置责任。
四是对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等网络资源规范管理,强化各行业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黑样本数据信息共享。
同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规定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全社会反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制度作了针对性规定,有的也很具体和明确,目的是打造“全社会反诈”。
李晓茂:加强有针对性、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制度作了针对性规定,有的也很具体和明确,目的是打造“全社会反诈”,切实提升防范效果。
为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专家普遍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这部法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总结反诈工作经验基础上,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加强部门协同,是反诈工作的重要经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企业职责和地方政府职责,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一段时期以来,手机卡、银行卡大量非法开办、随意买卖,成为电诈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完善惩处措施
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潘轶: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
比如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
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从事各类涉诈黑灰产活动进行处罚,包括: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非法生产、销售涉诈设备的,提供有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都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很多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由境外遥控进行的情况,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特别作出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