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智慧法治】
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摘要:目前,我国已形成信息立法的基本框架,为不同类型的信息权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由于新型信息权的保护需要重构信息法体系,且将信息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的条件已具备,应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揭示其不同于其他保护路径的独特性。同时,还应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明晰信息法的调整目标与规制手段的关联,并结合保护与禁止、促进与限制等信息规制手段,确立信息法的主要规范类型以及信息权保护的具体路径。
只有在上述具体路径中体现信息法的价值、目标与手段的统一,并贯穿信息法治的基本逻辑,才能实现各类信息权的系统保护。分析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需要厘清多种“关系”和“架构”,这有助于构建更为有效的信息法体系,实现对不同信息权的全面、均衡保护,由此推动信息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发展。
【理论前沿】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研究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是一套包含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体系,体现了刑事合规和事后合规的要素特征,发挥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合规监管人监督评估标准、检察机关审查验收标准等多重制度功能。
有效制度修复标准要求涉案企业在查明深层制度缺陷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制度修复,审查要点在于涉案企业识别管控漏洞的准确性和深度,以及修复措施的针对性和彻底性。有效合规计划标准涵盖从合规体系设计到合规运行效果的全过程,合规体系设计作为形式标准,包括风险导向、要素完备、全面覆盖等三项基本要求;合规运行效果作为实质标准,要求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运用多样化审查方法对合规体系诸要素的运行有效性作出评估。基于合规运行效果而社会的合规计划标准,才能针对刑事涉案企业发挥长效的犯罪预防作用。
【民法典适用】
合理预见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摘要:合理预见规则,又叫应当预见规则,在法国民法、英美法和中国法上是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措施之一,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以平衡违约方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民法典上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在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具体数额。对于“一般损失”的赔偿,不以违约方预见为条件;对于“特别损失”的赔偿,以守约方于缔约时通知了相对人为条件,若未通知,则相对人不可预见这部分损失,可不予赔偿。
在推定违约方知情的情况下,以一个“理性人”的预见力为准。在违约方真正知情“特别损失”的要求中,基本上是以守约方事先告知相对人若违约会造成何种损失来决定的。至于合理预见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宜采取如下观点:对合理预见的时间点采取“合同订立时说”,实质上以违约方的预见所及确定应予赔偿的损失,用于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形同虚设;若采“债务不履行时说”,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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