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 口罩作为防疫物资,在疫情期间十分重要。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向另一公司订购了5吨口罩原料,双方约定好付款方式及交货时间,谁想订购的口罩原料只交付了40多公斤便没下文,而供货方却说是因为钱未到位所致。到底是谁违约在先?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同欣公司是一家做医疗器械的公司。该公司向悦享公司购买了5吨口罩原材料——熔喷布,总计货款140万元。双方约定“需方预付70万元,余款在交付第一批产品前付清”“供方自收到需方预付款后第35天开始分批发货”。同欣公司交付预付款70万元后,就一直关注悦享公司交货情况。但直到交货日当天,悦享公司才推说生产原材料的机器刚组装上。这可急坏了同欣公司,其让悦享公司马上制订出交货计划,但对方迟迟未回复。经多次联系、协商后,悦享公司交付了40多公斤原材料,随后就再无下文。
后来,全国口罩生产供应趋于平稳,同欣公司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悦享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了同欣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发货,现其未收到剩余货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其已催促同欣公司付款,但因为市场价格下跌,同欣公司不愿意继续购买。
同欣公司则认为,合同的约定不是说其要付清货款才交货,其已支付70万元,悦享公司拒绝交付第一批产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市场价格已有较大差距,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哪方存在根本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合同中约定内容,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应该是被告能够按约发出第一批货。合同签订后双方始终保持沟通,但在约定期限快到时,被告仍无交付货物的能力,被告未交付第一批货物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市场行情变化都无法掌握,在案涉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被告迟延交货增加了原告的风险,被告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尽快安排交货计划,但被告拒绝出具计划,有悖公平原则。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和不当处置方式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最终判决案涉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表示自愿补偿被告28万余元,并出具书面证明,该补偿款从被告应退还货款中扣除。(文中所涉名字均系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