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年过六旬的清洁工在一次打扫卫生的过程中,不慎摔成骨折并留下十级伤残,伤痛之余,清洁工就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清洁工杨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杨女士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杨女士是被告清洁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24日,杨女士受公司指派至本市浦东新区某地楼宇进行打扫,打扫至八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原告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治疗,后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
2021年12月4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崇明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杨女士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杨女士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杨女士据此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近25万元。
对此,被告清洁公司辩称,原告杨女士是其员工,作业时受伤属实,对其主张的损失也无异议,但其作业时摔倒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故只愿赔偿原告杨女士50%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女士在打扫楼梯时受伤,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杨女士受伤的原因,原告主张其在打扫楼梯时摔倒受伤,被告主张原告杨女士是自己不慎摔倒,并说明原告的出院小结上载明患者入院前1天不慎摔倒。因医生的记载一般均为患者自述,且摔倒的原因不是自身原因就是受外力影响,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是受外力作用摔伤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原告杨女士是自己不慎而摔伤。
但原告即使不慎摔伤,被告清洁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杨女士要求被告清洁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责任则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据此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杨女士医疗费等合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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