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等待半年未提车 买车不该这么难

本文字数: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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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颜先生

投诉时间:2022年8月

受疫情以及芯片短缺的影响,汽车产量受到影响,尤其是一些热门车型,预付定金、签订购车合同后,就开始了“漫长”的等待。而“提车时间”本来是购车合同的关键要素,若未进行具体约定,消费者可能会遇到既无法提车又没有补偿的情况。

今年1月,颜先生在某4S店订购了一辆家用汽车,支付5000元定金,并签署了购车合同,但未写明具体提车时间,只是口头承诺3个月左右可以提车,可至今已半年仍未拿到车。据颜先生了解,很多购车者都有类似遭遇,有的甚至等了快一年也未提到车,多次联系对方交涉迟迟未解决。颜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希望能尽快提车或者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该4S店汽车销售方经理,方经理表示颜先生订购的车型在市场上比较畅销,加上之前疫情原因,厂方来不及生产,供不应求,只能排队,如果颜先生愿意的话可以换购其他车型,不愿意等也可以给其退还全额定金。

而颜先生认为,当时承诺的是3个月可以提车,而且现在这款车已涨价,换车或重新购买都不划算,要求对方能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合同并未写明具体提车时间,经销商认为自己没有违约,无法满足消费者要求,只同意退还定金,颜先生表示需要再考虑一下。

本案中,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提车日期,所以对于提车是否延期就很难定义,很难确定4S店存在违约行为。而如果只是销售口头答应何时提车,虽然也属于口头协议,但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因此,如果消费者事后发现合同没有约定提车时间的,可以跟4S店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部分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一旦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其赔偿双倍定金。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虽然消费者与4S店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提车日期,但如若4S店工作人员对于提车日期有过口头承诺的,则4S店应当恪守承诺并按承诺期限交付车辆;退一步而言,假如合同中既未约定提车日期,4S店也确实未有作出过口头承诺的,则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提车日期。

“就消费者颜先生的遭遇而言,如若4S店确有就提车日期做出口头承诺的,则应当恪守承诺并按承诺期限交付车辆。”金玮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4S店工作人员如若对于提车日期作出口头承诺的,则该承诺对4S店具有约束力。

同时,金玮也表示,合同未约定提车日期并非就意味着消费者必须接受“遥遥无期”的等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与4S店签订补充协议,如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也可以按照行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即要求4S店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车辆,如果4S店迟迟未能交付的,消费者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并签订买卖合同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交易金额、交付期限等商务条件及相关违约责任,以便消费者在纠纷发生时可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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