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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黄女士的丈夫因个人投资失败,欠下了不少外债。为了还债,丈夫准备将父母房子抵押,但需要黄女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这就意味着黄女士成为了共同债务人,而黄女士表示对丈夫欠债一事完全不知情。
黄女士担心丈夫无法还债,还让自己也因这些欠债成为失信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影响生活和工作。
律师分析认为,一般情况下,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女士一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也就意味着将成为共同债务人,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之一,即“共债共签”,因此建议黄女士慎重对待。此外,黄女士还需注意搜集其丈夫对外的举债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以备发生相关纠纷时所用。
【事由】
黄女士的丈夫最近突然提出要将父母的房子抵押,这让她非常意外。平时家里的开支基本都在合理范围内,根本没有什么经济上的缺口,丈夫突然需要这么一大笔钱,黄女士完全不知缘由。
随后,黄女士才得知,丈夫因为个人投资失败欠下了不少债务,而此前她对丈夫投资一事完全一无所知。这次抵押父母房产,就是丈夫为了还债的无奈之举。同时,丈夫还提出,要求黄女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这意味着黄女士将成为共同债务人。
黄女士表示,由于对于丈夫欠债一事完全不知情,一旦无法还债,她也将受连累成为失信人,甚至可能会上征信黑名单,会极大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黄女士不想掺和到丈夫的债务中,但不知如何才能让自己免受其累。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丹律师表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黄女士所述,其丈夫的个人欠债还不上,黄女士不知情,且其丈夫的负债并未用于家庭开支。王丹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建议黄女士了解其丈夫对外负债的性质,是“虚假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因为这些债务均是法律不予支持的债务。其次,黄女士所述的债权人需要黄女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也就是让黄女士成为共同债务人,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之一,即“共债共签”,故建议黄女士慎重为之。最后,建议黄女士注意平时搜集其丈夫对外的举债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如自己的收入可以完全覆盖日常家庭生活的证据等,必要的时候,可与其丈夫进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并“广而告之”,同时黄女士可与其丈夫约定一方的举债最终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如出现了黄女士承担了其丈夫应负担债务的情形,则黄女士还可以找其丈夫追偿,以避免她最终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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