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问答

本文字数:2371

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我试驾过程中,被一辆车撞到,判定对方全责,我无责。对方经过保险赔付4S店车辆维修损失。事后,4S店凭借“试乘试驾协议”中条款:试驾人在试驾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事故,应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起诉我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是经过我仔细阅读试驾协议,事发时行驶的驾驶路线与协议规定的试驾路线不符合。该车行驶18个月,公里数8000多公里。鉴定机构评估车辆贬值损失为九千多元。4S店的对我的赔偿要求合理么?试驾协议有效么?王先生

【解答】

王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并且,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据您所述,4S店“试乘试驾协议”中的条款:试驾人在试驾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事故,应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4S店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您的责任,该条款应为无效。

此外,您发现事发时行驶的驾驶路线与试驾协议规定的试驾路线不相符合,4S店履行协议时,其本身亦有过错,故建议你与4S店协商解决此事,如若未果,则您可等4S店起诉您,您再应诉即可。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以前合同是否还有效

新建小区2017年交房,2018年开发商和供暖商签订了10年的小区供暖合同,2020年12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两年中,业委会一直因供暖不合格与供暖商闹矛盾,现在业委会想终止原来开发商和供暖商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  杨女士

【解答】

杨女士,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并且,  《物业管理条例》  (2018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业委会想终止原来开发商和供暖商签订的合同,但开发商和供暖商已签订了10年的小区供暖合同,且该合同仍未到期,这就需要业委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人订立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才能终止该份供暖合同。

邻居违法安铁门

拆了又装怎么办

邻居把大铁门装在我家的门口,从而圈占了走廊。物业也不管。我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对方拆除铁门,并且拆除后的铁门不得放在我家门口。但是对方最近又再次安装铁门,不但影响我家的进出,还私占了公用走廊。令人气愤的是,物业也不管。目前的状况,我可以去法院要求执行2016年的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吗?还是必须重新起诉?曹女士

【解答】

曹女士,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1年1月2日[2000]执他字第34号)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已失效)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此,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赠与孙子房产

不让儿子知情

因为儿子一直不太孝顺,爷爷奶奶决定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孙子,但又不想让儿子知道,以免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请问该如何处理才合适?  程先生

【解答】

程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据您所述,现爷爷奶奶决定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孙子,但又不想让儿子知道,但房产登记至孙子名下时,作为孙子监护人的父母是绕不开的。建议爷爷奶奶可以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该套房产全部遗赠给孙子一人所有。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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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问答 2022-09-20 2 2022年09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