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公益诉讼整治损害环境“顽疾”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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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保护矿产资源的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资源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同时以生动的法治案例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界更加关注并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方式方面,既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也包括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以多种途径和方式来维护矿产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1

非法采矿损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9.91万元。

2021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72.6667万元。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职能部门和行为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案例2  非法采砂破坏严重  公益诉讼修复环境

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大沙河是黄河一级支流红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右玉县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进行非法采砂,开采出的砂料达26000立方米,占用河道范围长约4000米,宽约150米,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采砂厂负责人、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近年来,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采砂,无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导致大沙河河道、堤坝和岸边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达3米多深、10米多宽;采砂设备和阻水弃料共同作用导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随地搭建临时房舍,砂料堆积如山。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0日,右玉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制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采砂厂限期拆除占用土地上的违建房舍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议水利局立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进行修复;建议杨千河乡政府加强对辖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2018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因涉案部分采砂厂历经多次转让,经营主体的责任不易精准确定,且恰逢寒冬时节,河面结冰整改困难较大,拟于冰面解冻后再推进整改工作。右玉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案件延期,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整改工作。5月初,水利、国土等10余个部门联合行动,对案涉采砂厂开展集中整治。6月3日,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案涉10家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没收了开采出的砂料,填埋采砂坑、削缓岸坡,河道基本恢复功能。

2018年7月,右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发现,案涉采砂厂虽已全部取缔,但部分河砂弃料随意堆积,采砂坑回填较浅,受损堤岸及破坏的土地未恢复原状,遂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整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大沙河非法采砂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于2021年6月通过验收。经过三年治理,非法采砂产生的垃圾得到有效清理,开采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案时不仅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还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行政机关合力解决非法采矿和生态修复难题。针对实际整治效果与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方力量促进精准施策、全面整改,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

案例3  非法开采地热资源  精准监督根治“顽疾”

莲花山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内,素有“古嬴州东南之秀者”的美称,具有丰富的地热资源。莲花山周边存在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植被,违法建设温泉浴池、房屋等经营场所等情形,导致大量地热资源流失、大面积山体植被被破坏,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当地群众十年间对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持续举报投诉,但清除复绿工作进展缓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开展了初步调查,一是在多个旅游类网站、APP查询收集莲花山及其周边的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信息;二是收集群众对莲花山非法开采地热资源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信息;三是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取地热资源采矿权许可资料。通过对三方信息数据分析,精准筛选出10余条涉嫌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经营信息。办案人员前往经营场所地以考察温泉经营市场情况等为由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了多家涉及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者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情况。

汕头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并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莲花山周边大规模破坏植被非农建设、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推动澄海区人民政府、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已拆除的用地进行复绿。8月20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案涉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已全部封堵。同年10月底,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案涉地的非法农转非、开采地热资源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为确保整改效果,汕头市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强化跟进监督。截至2020年12月底,共督促清理拆除违法建筑69处,填埋封堵用于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35处,莲花山周边破坏地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顽疾”得到根治。在该案成功办理的基础上,2020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热资源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检察履职保护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合法的开发利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科技办案,探索向数据要证据,通过对收集的多方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对比,精准筛取涉案经营项目信息,获取办案所需证据,进而精准监督、持续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在成功办理个案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专项保护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办案成效。(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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