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子耀
对于刑事律师来说,除了在刑事诉讼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时也会接受被害方的委托,作为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为被害方提供法律服务,而普通公众对律师的这类代理工作往往缺乏了解。
有被害方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具有刑民交叉的属性,被害方除了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可以就其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提出主张。
本案是一起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交通事故,我们代理被害方参与刑事诉讼,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程序中坚持认为被告人构成的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而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也为被害方争取到了满意的赔偿。
闹市路口
发生惨烈车祸
2015年6月20日下午,一起惨烈的车祸发生。
根据媒体事后的报道,一辆正在路口正常左转的马自达轿车,被一辆闯红灯的宝马轿车高速横向撞击,导致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两名死者当时都只有20多岁。
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公交车、一辆出租车和多辆轿车,车辆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案发后,宝马车司机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时速高达195.2公里,超速3.25倍。
经事后调查,肇事者王某某无吸毒史、未酒驾,身份是一个普通生意人。2015年年初,他以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处购得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这起车祸发生后,相关视频也被放到了网上,在当地引发了高度关注。
研判案情
明确诉讼目标
这起车祸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
由于这起事故已有新闻媒体的报道,相关视频也可以在网上找到,我们第一时间就掌握了案件的初步信息。
正是得益于这些信息,我们在和被害人家属沟通案件和接受委托时,已经能够较为准确地对案件定性作出分析和判断,进而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认可与信任。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就案件的办理方向同委托人进行了确认。首先主攻方向是刑事部分,希望能追究肇事者的重罪重刑;其次是民事部分,希望能获得足额的赔偿。
策略先行
确定办案步骤
在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同时实现追究刑责和获得赔偿这两个目标并不困难。但在本案中,刑事部分的目标是要追究重罪重刑,意味着要将本案的罪名需要从公安机关立案时的“交通肇事罪”,转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将过失犯罪转变为故意犯罪,相应的刑罚后果才会明显加重。
但在刑事诉讼中,故意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所以,追究重罪重刑,有可能影响民事赔偿。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给我们留了一线希望,根据该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在确定案件办理策略时建议:民事赔偿部分不要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且不要等待刑事部分的进度,哪怕起诉之后被中止审理,也应该立即启动民事诉讼。
两个罪名
后果差异巨大
事件发生后,本案刑事程序的进程是我们无法左右的,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尽快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部分起诉之后,果然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被中止审理。我们工作的重点就又转回到了刑事部分。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虽然是站在保护被害方合法权利的立场上,但是对于案件的定性、侦办、审查起诉等事务,被害方主要是处于配合的地位,能施加的影响力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摆在我们代理律师面前的一个难题--到底能为被害方做哪些有效工作?
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是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开展侦办工作的。
而这样的定性,显然和被害方所期望重罪重刑有着较大差距。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本案情况,如果法院认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最高刑期不过七年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肇事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起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
两相对比,差距显然是非常大的。
舆论关注
最终改变定性
作为本案中的被害方,两名20多岁的青年无端死亡,家属当然希望肇事者能够被追究追究重罪重刑。
但被害方的期望是否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所支持,需要代理律师给出准确的判断和意见。
由于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其间对肇事者进行的精神鉴定也曾引发关注和议论。代理律师对案件的任何意见,也将通过媒体被公众广泛周知,这对于代理律师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经过对涉案相关信息和证据的广泛收集和系统分析、论证后,本代理律师书写了简短、但论述清晰、论据明确的法律意见,提出本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递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在回应公众关切方面,代理律师代表被害人亲属发表了律师声明,使公众能及时知晓被害人亲属在案件中的立场和态度。既没有利用舆情影响办案,又使律师的办案工作经受住了舆论压力的考验。
尽管该案从立案、侦查,再到审查起诉和公诉,罪名一直是“交通肇事罪”,但本代理律师一直没有放弃,直到开庭前10天,检察院终于变更起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代理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完全采纳。
最终,该案刑事部分历时近20个月,在2017年的4月1日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刑民程序
都获较好结果
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判决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尤其是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血液检查、两次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王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在当地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车速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不计后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及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王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起案件备受关注的刑事部分尘埃落定之后,该案的民事诉讼得以继续进行。
此后又历时一年有余,被害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获得全部支持,判决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某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最终双方在2021年还是达成了调解,并进入到履行。一起历时6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策略选择
成败关键因素
近几年,“刑民交叉”是个热门概念,人们重点关注的主要是经济犯罪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但实际上,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本身就存在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并存的问题。这其中又涉及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选择、赔偿项目范围等一系列因素,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而变得疑难、复杂。
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定不能产生误判,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必须要准确。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中,被害方之所以能同时刑事和民事都实现了既定的诉讼目标,主要是得益于将一起案件,拆分成两个诉讼程序来处理。而在该案发生一年多后,同一城市发生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案,同样是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为选择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只判决了6.7万元民事赔偿。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曹艳秋律师是本案的合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付出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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