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我们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时应当全面,不能过于片面,更不能简单地将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
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今社会早已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时代,这也导致个人信息十分容易泄露。而且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对个人生活也将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个误区,即将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一刀切地认为任何人都无权了解,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健康、医疗状况的个人信息。
我们认为,个人信息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有权获得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时更是如此。
举例来说,用人单位招聘的是餐饮行业从业者,那么单位就有权了解该员工的健康信息,如果患有传染性疾病就不能录用,否则会影响公众健康。
比如,对于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用人单位也应有权了解他的健康信息,比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否则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
再比如,对于出租车驾驶员是否有犯罪记录,特别是暴力犯罪或性侵犯罪等,用人单位应当有权知晓,否则如何保障乘客的安全。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者的信息,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既不能公开,也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披露。
总之我们认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既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也不能危害公众的安全。
我们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时应当全面,不能过于片面,更不能简单地将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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