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会议透露,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其中,“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受到了颇多关注。
是否侵犯隐私权
犯罪分子除了遭受刑事制裁之外,还要承受包括留下犯罪记录、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被公开等后果。
和晓科:如今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罪犯也有合法权利应当成为普遍的认知。
但是,个人权利无疑存在边界,有时基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制度来厘清相应的边界。
对于涉性侵害犯罪人员,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从业限制和信息公开这两项限缩其个人权利的制度,目的无疑是为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就罪犯信息的公开来说,我认为主要涉及这些人的隐私权问题。从《刑法》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来看,高层级的法律已经明确了罪犯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此外,我国也已经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定了相关规范。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
因此,犯罪分子除了遭受刑事制裁之外,还要承受包括留下犯罪记录、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被公开等后果,这也是每个人都应当明确知晓的。
从业禁止已在逐步探索
对于涉性侵害犯罪人员,尤其是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给予从业禁止,现行的法律即可作为依据。
潘轶: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禁止令制度,其中《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因此可以说,对于涉性侵害犯罪人员,尤其是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给予从业禁止,现行的法律即可作为依据。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禁止性侵害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已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单独列出来,其中提出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而各地在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方面也有一些举措。
据报道,截至2019年1月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黑名单信息库已录入3800多人,共完成对11000多名在职人员的信息筛查和对1000多名新招录人员的信息查询。
另据报道,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两级检察机关,也研发设计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查询数据库”,录入了在慈溪市实施性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慈溪市检察院可为相关机构和单位提供查询。
应在高层级法律中明确
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是面向全社会公开,还是“依职权公开”“依需要公开”,即允许一定行业、地域范围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人员的信息,这都是制度完善时需要斟酌的。
李晓茂:公示性侵害者个人信息目前来说还存在一定争议,包括具体公示手段、公示范围的选择,以及一些人担心公示可能侵犯犯罪人的权利,造成就业歧视,影响其重返社会等等。而将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个人信息的公开作为切入点,我认为是比较合适的。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次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将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比较系统、完善的制度,其建立是不可能单靠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说法院系统的,而是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等诸多部门的合力。
因此,相关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高层级的法律作为依据。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在回应相关问题时也指出,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此外,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是面向全社会公开,还是“依职权公开”“依需要公开”,即允许一定行业、地域范围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人员的信息,这都是制度完善时需要斟酌的。
当然,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我是持支持的态度,也期望这一制度能够逐步建立和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链接
最高法: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
据“央视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体现“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政策精神,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要依法严惩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对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侵权等各类民事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家庭教育、“双减”政策背景下的教育培训类案件,依法开展涉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
会议要求,要深化少年法庭改革,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成熟定型。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要深度参与综合治理,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抓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品牌工作,加强网络治理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司法白皮书等作用,推动大数据技术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助力破解少年审判折射的社会问题,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制度不断完善。要深化审判延伸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未成年罪犯帮教挽救等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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