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华政主办“公司主体状态变迁的法治保障”论坛

完善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法修改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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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商事法治高峰论坛在沪举行。

此次论坛的主题为“公司主体状态变迁的法治保障”,与会专家学者就公司登记、重整与清算等议题展开研讨。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顾功耘指出,公司法的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建议专家学者们把实践中遇到的实务难题加以提炼总结,以此为起点思考公司法如何更好地衔接解决现实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认为,实务中普遍存在公司内部真实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对公司及其股东、高管而言,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必须解决登记信息不全不准不新不权威的问题。完善公司登记制度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衡量公司法修改能否成功的试金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认为,现实中普遍存在已经发生效力的商事法律事实与商事登记所公示信息长期不一致的问题。假如公司法律制度能够让两种信息尽快趋于一致,就能够提升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认为,在清算过程中仍要发挥有限责任原则的作用。简易清算制度推出后,自愿清算情形增多,面对公司清算完毕解体后债权人提出有债权没有清算的情况,首先要审查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如果股东未全部缴资,那么更应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认为,重整是破产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紧密联系的一个领域,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必要进行一次联动修改。重整涉及各个方面相关的法律,因此需要构建一个体系化的立场来考虑相关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教授通过数据分析,建议在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破产税务总局,让其作为实体化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协调职能。此外,应当建立特别的程序设置,先由法院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移送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决定企业是否进行特别清理程序;为防止行政越位,应当采取问询加催告的两重通知程序。

吉林大学法学院胡晓静教授认为,在考虑是否对于设立中公司责任一体化的规定的时候,要考虑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的行为主体不仅要限定为发起人,应该也包括行为人,此外还要强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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