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上岗培训,能否设服务期
我当初被公司录用后,参加了为期一周的上岗培训,主要培训地点就是公司的会议室。
但是基于这一培训,公司和我约定了服务期和相应的违约金。
请问律师,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培训,能否就此设定服务期?——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条款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和约定违约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对于什么是专项培训或者专业技术培训,法律层面无法作出详细的界定,但用人单位对此有举证责任,包括培训实施的主体、师资、场所、时间以及相应的费用。
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录用后为适应岗位而参加的岗位培训,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专项培训或者专业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将普通的岗前培训当作专业技术培训,进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其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签收录用协议,是否视为合同
我妹妹2021年初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在经过面试后签收了录用协议,协议列明她的工作岗位、基本工资等事项,但是录用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她现在已经从公司离职,能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相应的赔偿?——赵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17条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了规定,包括双方主体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
法律作此规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
但是,对劳动合同应当从实质层面进行判定,而不是看协议本身是否冠以“劳动合同”之名。只要双方就劳动用工以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达成合意,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即便名为录用协议,我们认为还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此,你妹妹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约定竞业限制,是否具有效力
我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只是普通销售人员。但是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我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者竞争关系的工作,公司给予竞业限制补偿,离职后每月支付200元。
现在我打算辞职,可是担心当初签订的这一补充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而我跳槽的公司很可能被认定和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但是我在公司只是普通销售人员,并不接触什么商业秘密。
请问律师,如果离职后公司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我是否就必须遵守竞业限制? ——曹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你是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你不属于此类人员,那么相应的竞业限制对你是无效的。
应休未休年假,应获几倍补偿
我最近在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应休未休年假对应的补偿有不同意见。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休未休年假对应的是三倍补偿,而公司认为只应当给两倍补偿。
请问律师,对于应休未休年假对应的天数,劳动者应获几倍补偿?——张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可见,用人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为日工资收入的三倍,但这其中包含了职工正常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也就是说,公司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可以获得二倍工资的补偿,而不是三倍工资补偿。
单方调岗降薪,应当如何维权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对很多员工进行了调岗降薪,理由是公司经营困难,一些部门和岗位需要裁撤。
但我认为公司单方调岗已不合理,降薪更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请问律师,对于公司的做法我该如何维权? ——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公司未经协商一致的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你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并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同时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企业设立年金,咨询相关问题
我们公司正在酝酿设立企业年金,据说这对员工是有利的。
请问律师,什么是企业年金?如何缴费和领取? ——陈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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