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烨
一个在校大学生、网络软件技术爱好者徐某发现某理财App有技术漏洞,尝试操作后,果然顺利取现获利。
出于炫耀的心理,他将相关信息分享到了一个网络讨论群组,随后组员纷纷效仿,导致App的运营公司遭受了更大损失。
如果前后这些损失都算到倪某头上,他就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但审查全案情况后我认为,他应该可以获得轻判……
在校学生
发现软件漏洞
徐某是一所大学的在校学生,出于猎奇的心理,利用自己掌握的fiddler软件抓包技术对某理财App的漏洞进行了操作,并从中成功提取了7300元。
虽然获利并不算多,但是自己的技术展现了“实力”,这让徐某颇为沾沾自喜。
为了炫耀自己的网络技术,徐某便在一个网络讨论群组里将相关信息分享给了组内成员,而这些成员也基本都是软件技术的学习者和爱好者。
随后,这些组内成员中也有人效仿徐某的操作进行尝试,最终导致被害单位损失多达59万余元,徐某也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分析案情
制定初步方案
在本案侦查阶段我就接受委托介入了案件,并仔细分析了案情。
本案中,徐某个人涉嫌盗窃的金额只有7300元,但是那些网友涉嫌盗窃的金额高达59万余元,如果根据徐某及网友的涉案金额,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话,徐某肯定要面临10年以上的量刑。
兹事体大,我感到我们的辩护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力,即争取检察机关同意召开审查逮捕的公开听证会,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与此同时,针对案件中的不同沟通对象,我制定了如下工作计划:
首先,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大学二年级学生,也是一般人眼中的“技术男”,他在校表现一贯良好,也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针对他,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争取让学校出具表现良好的证明。
其次是被害单位——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在案发后已收到部分退赃,相关损失得到了部分弥补,但被害单位态度较为强硬,虽然徐某的母亲曾经多次登门道歉求情,但依然没什么实质效果。
对于被害公司,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争取获得正式的谅解书。
再次是承办警官,这位警官为人认真率直,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基于徐某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有别于社会不良青年,争取警官对徐某的同情。
最后是承办检察官,这位检察官工作严谨、考虑问题全面、专业素质很高。我的工作目标是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争取在不批准逮捕问题上能够取得认同。
公开听证
获得取保候审
经过我与承办警官的多次书面沟通,承办警官同意出面与被害单位充分沟通。
经过沟通,作为被害人的网络科技公司同意以徐某提供同伙线索为条件,在弥补全部损失的前提下出具谅解书。
而检察院方面也传来了好消息,他们最终同意专门召开审查逮捕的公开听证会,在综合全案情况、结合听证会各方人员相关意见后,作出了对徐某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徐某得以在被羁押一个月后顺利取保候审。
第一阶段的工作目标达成,接下来就是第二阶段的工作目标,为徐某争取量刑利益最大化。
案件定性
成为突破重点
在徐某获得取保候审后,本案也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徐某因传授fiddler软件抓包导致被害单位损失59万余元,我针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徐某不是盗窃罪的共犯,而是在自己涉嫌盗窃之外,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这个辩护方案是基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增加该罪后,即便与盗窃罪数罪并罚,仍有望在5年以下量刑。
如果按照共同盗窃59万余元来定罪量刑,那么徐某面临的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
一个5年以下,一个10年以上,两者的差别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因此在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我围绕相关证据着重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分解。
第一部分,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软件抓包技术对某理财App的漏洞进行操作,并从中提取了7300元,这涉嫌了盗窃罪。
第二部分,徐某将相关信息在网络讨论组中作了分享,随后有组员根据徐某的分享同样对理财App的漏洞进行了操作并获利,在这部分徐某涉嫌的应该是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听取我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很快予以了认可,将徐某指控的罪名从“盗窃罪”变为两个罪名——“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检察机关还认为,被告人徐某一人犯数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乘胜追击
获得自首认定
本案在我介入后,徐某先获得了取保候审,又在罪名方面获得了更准确的分拆和认定,可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我认为还需要继续挖掘更多从轻情节,争取对徐某在3年以下量刑。
在刑事辩护领域,3年有期徒刑是一道非常关键的门槛。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获得缓刑的门槛。
为了争取从轻,我首先从细节入手,注意到了徐某具有刑法上的“特殊自首”的情节,而不仅仅是构成坦白。
其次我指出,本案徐某作分享的群组,其成员本身就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学习者、爱好者。本案涉案人中,有部分人员本身就懂得fiddler软件的使用方法。
根据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立法本意,是对传授犯罪行为进行刑法的负面评价,虽然传授犯罪方法是行为犯,不以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为成立要件,但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是量刑的应有之义。
因此,本案中被传授人吴某、林某某、郭某某在案发前曾以fiddle方法实施过盗窃行为,本身具有相关的技能,上述人员能够对理财App实施盗窃,与自身掌握相当的技能不无关系,所以徐某的行为是被害单位损失多因一果中的其中一因,而非唯一原因。
最后,我们经过艰难的沟通和说服,成功地让被害单位为被告人徐某出具了谅解书。
此外我还指出,徐某在接到警方口头传唤到案、尚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被害单位500元欠款,并在拘留期间通过父母归还了被害单位损失的款项,及时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在法庭陈述辩护意见时,我将被告人徐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对被害单位赔偿,以及身为在校大学生,且属于初犯的情节向法庭加以陈情,指出徐某之所以犯罪,更多的是因为年轻人争强好胜,想炫耀自己的能力,这点可以从众多案犯中徐某盗窃金额最少得知。
徐某做案后,也有担心后怕之意,曾劝说他人放弃盗窃,可见其良知未泯。
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可塑性强,若判处实刑对其进行关押,对其本人、家庭和社会都是无益的。如果能对他判处缓刑,可使徐某继续完成学业,成长于正常社会环境,有助于回归人生正途。
综合上述这些意见,我建议法庭对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成功
如愿获判缓刑
本案庭审过后,法院很快作出了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虽然避免了重刑,但的确从中认识到了错误,我们的法律体系也给了这个年轻人机会,让他继续自己的学业和人生。
案件代理结束后,我自己也作了复盘小结:
首先,律师要对案件整体工作目标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对每个阶段会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每个阶段带着工作目标推进全流程辩护。
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时,我及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积极推动审查逮捕的公开听证,为徐某获得取保候审打下了基础。
到了审判阶段,我又权衡利弊,选择了对于被告人最有利的方案。虽然承认了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也因此避免了将其行为认定成共同盗窃罪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结果。
其次,是把握重要量情情节,通过证据进行突破。
在本案中,一开始侦查机关对于徐某的自首情节并没有加以认定,但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追究,我发现他有“特殊自首”情节。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把关是一项重要技能。
最后是针对不同人员的不同特点加强沟通说服。刑事辩护是一项不可逆的工作,与案件各方的沟通至关重要,这其中,沟通技巧固然需要,但我认为大道至简,必须用专业和真诚打动对方,才能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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