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域外之音

国外破解“执行难”

本文字数:3418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仍然突出,阻碍着整个执行工作的有效推进。

多年来,国外对发现执行财产机制予以高度重视,有关执行财产发现的规定均较为系统完备,可操作性较强。本期“域外之音”介绍的就是国外执行财产发现机制。

德国

德国法院设有法院执行员,法院执行员仅限于负责动产查明等直接执行行为,而债权、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明则由专门的执行法院实施。不过,法院执行员享有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力,如借助询问被执行人或查阅资料获悉被执行人存在待收益债权,或者通过被执行人家属获悉雇主信息资料等。然而,为提升获取执行财产信息的效率,德国更关注于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并在被执行人名录及代宣誓保证上对申报财产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

被执行人名薄制度即黑名单制度。德国民诉法规定了向执行员作出代宣誓保证及执行员按照该法第901条发布拘留令的“无支付之意思且无信用”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被执行人名薄中,且社会公众在限定范围内可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名薄。被执行人名单被载入名薄后,必然会影响到其信誉,甚至在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负面影响。不过,被执行人名薄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积极履行债务,一旦债务执行完毕,其黑名单必然从名薄上销除。

代宣誓保证旧称公开宣誓,它的内容含括了在被执行人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申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员面前行代宣誓保证;在代宣誓保证时,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执行员出示财产目录,且目录内容必须包含其不动产、动产、对第三人持有的可期待债权及上述财产所处地址;同时,财产目录还应当公示代宣誓保证日前一年内所有关涉被执行人向近亲属进行的有偿转让行为,对其他人进行的无偿转让行为,除却节日礼品,以及代宣誓保证日前两年内被执行人作出的有利于其配偶的无偿处分行为。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到法院指定地点进行代宣誓保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代宣誓保证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根据德国民诉法第901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并强制举行代宣誓保证行为。但在拘留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执行人可随时申请进行代宣誓保证仪式,且在代宣誓保证举行后被当即释放。不过,假若被执行人在代宣誓保证中弄虚作假,将被以伪证罪追究刑责(处以最高3年的监禁或罚金)。

日本

日本的执行机构设在法院,但存在着执行法官和执行官的职责分工。其中,执行法官负责执行争端的裁定、处分拍卖债权和不动产以及监督执行员的执行行为。而执行官虽为地方法院所任命的公务员,并于法院内部办公,但其薪酬并非主要源于国家财政支付,而是由当事人缴纳费用支付,不足部分才由国库补足。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官主要承担着调查和执行相关的动产和特定物,并协助执行法官对不动产和债权的调查及送达执行文书等程序性事务。从这可看出,在日本,执行官主要担负发现执行财产的职责。

日本推出了被执行人财产公开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强制执行启动后但未完全清偿债权前,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权时,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财产公开令,责令被执行人公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在法院限定期间拒绝到场、不予宣誓、宣誓后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公示财产的,处予30万日元以下罚款。

此外,日本还实行了不动产执行调查制度,该制度赋予了执行官全面的调查权,如执行官可全方位调查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形状及其他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需要通知被执行人或第三方接受质问;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属于资料性的不动产,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在必要时可强制开启;在需要行政机构或公益组织协助执行时,执行官可依法向上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不动产图纸、其他数据的副本以及作出必要事项的报告等。

英国

由于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的资料不全或故意隐匿财产,再加上冗繁的执行程序及执行法官的消极应对等因素影响,致使英国执行财产查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遭遇诸多困难,也使大量债权在判决生效之后无法获得及时实现。此外,英国法律明确要求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但由于申请执行人查报无效率较高,导致请求法院启动“口头询问被执行人”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查明执行标的主要路径。不过,因口头询问程序仅为简单的格式化问题,且严重依赖于执行员的经验处理,导致程序效率下降,询问效果也差强人意。基于此,英国对原执行财产发现程序进行有序改革:

其一,完善被执行人出庭询问程序。英国《民事诉讼规制》确立了获取被执行人信息令的制度,也即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上述令状后,为避免被执行人以未收受令状为由推脱责任,应将令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被执行人接受令状后,必须按令状内容出庭接受询问,答复有关财产问题,并提交令状所要求的文书或账册。若被执行人超过令状指定期限出庭或在出庭询问程序中拒绝宣誓、答复提问以及存在有违令状规制行为的,执行员应制作书面证明并报告高等法院或巡回法院法官。经法官核实证明事实后,可制发暂缓羁押令,若被执行人依照羁押令出庭接受询问且遵守原令状规定,法院可中止暂缓羁押令,否则将会以藐视法庭被直接送往监狱进行羁押。

其二,设置信息开示程序。即执行法院通过制发信息开示令,要求有关单位在接收令状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将涉及被执行人个人开设的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及享有优先权的财务信息回馈执行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申请执行人。为防止信息的滥用导致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新《民事诉讼规制》对具有开示信息义务的单位范围进行限缩,只限于住宅建筑互助会、银行、社保、税务等公共机构,并严格规定了使用上述信息的条件及泄密责任。

美国

在美国,执行程序较为全面地贯彻当事人主义,法院、当事人和执行官在执行程序中存在明显不同的职能划分,法院除却化解执行纷争及主持听审程序外,几乎较少介入责任财产的发现等执行活动中。因而,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受诉法院书记官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执行令状后才正式开启。但书记官不负责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将令状提交执行官,由执行官担负执行事务。

不过,由于美国的执行官在性质上被纳入行政人员范畴,他们除担负执行事务外,还需担负部分行政职权,但却不担负执行财产的调查责任。所以,申请执行人在取得执行令状后,在向执行官提出执行请求时需一并提供被执行人详细的财产线索。假若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查报执行财产信息,只要在有足够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前提下,便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补充程序,以此查实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

而所谓的补充程序,即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出庭披露财产信息并如实答复询问,假若被执行人为法人,其代表人或高层级管理人员应代为接受质询。

此外,美国相关法律还允许申请执行人借助私人性质的收债人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收债人担负着调查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责任。

加拿大

在加拿大,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直接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必须以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裁判文书制作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经审核后取得执行令状为前提要件。而且执行法院并不担负具体的财产调查职权,执行财产发现主要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为主导,但在法定条件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可向申请执行人颁布执行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

不过,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有效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加拿大法院在赋予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的同时,也为其提供多种财产调查的途径或方式,如申请执行人可直接询问被执行人或查阅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的财产状况,也可以法院执行令不经被执行人同意直接向地产权益办公室、车辆登记处、社会保障部门、个人财产登记处和公司注册处、金融机构及信用机构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上述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协助调查。

为防止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权弱化,法院对询问被执行人设置了保障程序,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到特定地点接受申请执行人询问,若被执行人拒绝到场接受询问,法院可强制其到场,并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及其现状,包括债权债务、判决前后财产的变动状况,以及偿付债务的方式方法与说明不履行债务的因由等,以此来评判被执行人是否藏匿了相关财产。在必要时,该程序也可扩展运用于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被执行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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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域外之音 B07国外破解“执行难” 2022-10-11 2 2022年10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