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日前,一内科诊所违规违法使用头孢类药物被卫监执法人员查获,责令其整改,并给予处罚措施。
近日,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在对辖区内的一家内科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两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两名患者的门诊病历上,均写有“生理盐水250m l+头孢曲松钠1.0”等。并在现场发现了一盒头孢曲松钠、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4副、氯化钠注射液20瓶。这些药品、病历等引起了监督员的警觉。
经调查,该诊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但未查见核准有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等内容的批准文件,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不良执业记分2分。另将此案抄送给区相关部门追查抗菌药物进货渠道。
据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指出,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该内科诊所不具备实验室和病原体检查条件,即给予患者抗菌药物治疗。该案件中使用的头孢曲松钠属于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根据《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该抗生素属于限制使用级,只有当患者处于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而对于一家仅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服务的诊所来说,无法明确该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指征和使用范围,存在滥用抗生素的情况。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对给药途径的要求,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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