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检察官一案双查 洗钱犯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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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通讯员  乔等一

为获取一点好处费,明知上家冒用他人信用卡,仍为其提供设备用于诈骗,甚至妄想洗白“黑钱”,却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最终锒铛入狱。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嫌疑人一开始几乎“零口供”的情况下,通过抽丝剥茧,从资金金额、刷卡时间等着手,夯实证据基础,不仅成功以信用卡诈骗罪指控嫌疑人,还认真研判嫌疑人将信用卡诈骗得来的钱款与日常合法钱款混淆后又取现行为的性质,认定为自洗钱,成功追加涉嫌洗钱的罪名。最终,嫌疑人因涉嫌上述两罪被起诉,数罪并罚。案件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更好地服务保障了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案情暴露  嫌疑人归案

2021年8月上旬,被害人龚先生收到短信,内容为他的电子ETC被停用,如要恢复使用,需点击附带的网址链接。龚先生点击链接,根据网站提示进行了操作,随后便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先后两次被盗刷4900多元,于是报案。

无独有偶,家住上海的徐女士也收到类似ETC不能使用的短信,根据短信中的操作提示,输入信用卡相关信息。半个月后,徐女士收到银行短信,称该卡产生异地消费四笔,共计19000多元。徐女士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另有多位被害人陆续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其中部分被害人在被盗刷之前曾收到验证码短信“轰炸”。为避免被骚扰,他们主动请求运营商将此类信息屏蔽,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直至案发。

2021年9月初,静安公安分局对此立案侦查。

2022年1月13日,警方根据被骗资金走向顺藤摸瓜,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在异地将他抓获。同时,在李某的住所搜查扣押了3部手机、2台POS机、14张银行卡和1台笔记本电脑。

李某到案后,面对POS机、银行卡等证物,承认自己因为当时缺钱,接受上家指示申领了POS机,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作为POS机的收款账户提供给上家。此后,李某收到钱后就提现交给对方,他能从中抽取1%的好处费。

李某交代,尝到甜头后,他不但继续作案,还指使陈某某(另案处理)等5名学生绑定多部POS机,转移收款资金并提现。

2022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李某移送静安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抽丝剥茧  突破“零口供”

其实,此前李某就曾因涉嫌洗钱等罪名被取保候审,但由于证据不足,案件难以取得进展。显然,李某是一块极其难啃的“硬骨头”。

在侦查阶段,面对警方的讯问,李某表示他所接收的资金来源于网络赌博平台。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么?

检察官决定以资金端为切入口,一层层从下往上进行彻查。通过实时与警方沟通协调,引导公安异地取证,调取涉案POS机和银行卡的出入账流水等详细信息,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李某及下游“卡农”所绑定的收款账户银行卡内资金流较为异常:其一,金额较小,单笔800多元至4000多元不等,没有大额转账;其二,进账时间密集,持续几分钟不断交易。结合POS机的主要功能就是刷卡这一特点,检察官推定所谓“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只是一个幌子,李某主观上应当知道自己的上游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

于是,检察官迅速调整审讯策略,从资金金额、进账时间上加强讯问,并充分释法说理。

面对检察官一一列出的刷卡明细等证据,李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知道上游是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诈骗团伙,认罪认罚。

经审查认定,2021年8月至10月间,李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同案犯冒用他人信用卡,仍为其提供5台POS机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其中,李某自行申领3台POS机,指使他人申领2台POS机,上述5台POS机被盗刷消费总计37万余元,涉及被盗刷信用卡的持卡人位于上海、重庆、江苏等多地,影响范围较广。

检察官认为,李某为上家提供POS机及绑定收款账户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行侦查  追加自洗钱犯罪

李某明知钱款是他人信用卡诈骗得来,那么,他后续将钱款混淆后取现的行为该如何评价?是否单独构成洗钱罪,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自洗钱犯罪?

承办检察官仔细梳理了资金流,与公安机关专门研讨会商,决定从银行卡的流水细节着手,引导审计方向,查明资金清洗流转过程。

检察官发现,李某在帮助上游团伙盗刷套现时,故意多次反复转账至亲属的银行卡取现,还以“好处费”为诱惑,组织多名大学生转账至多人账户并分别提现,通过将赃款分散、流转,客观上隐瞒资金来源,混淆资金走向,使得该笔钱款无法和其他正常合法钱款予以区分,最终洗白信用卡诈骗资金。经查,李某涉及洗钱犯罪数额30余万元。

检察官认为,李某明知上家是信用卡诈骗团伙,仍为上家提供POS机及绑定收款账户,他与上家一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同时,为了掩饰、隐瞒信用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指使他人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资金链切断,并把现金交给上家,客观上使信用卡诈骗得来的钱款无法和其他正常合法钱款予以区分,完成信用卡诈骗资金清洗、财产转移,李某还构成自洗钱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正义说法

今年8月,上海市检察院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实施方案》。

在办理金融诈骗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始终坚持“一案双查”和“同步审查”,既注重审查上游犯罪事实,又注重审查资金去向,从严追诉洗钱犯罪,让上游“罪”与“赃”无处遁形。承办检察官主动作为,依法自行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准确定性追加罪名,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织牢金融安全防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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