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涉基本股东权利,股东多数决被判不成立

本文字数:1163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梦茜

本报讯  公司股东会在表决权占比75%的股东一人同意下,作出涉及限制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股东权利的决议。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决议所涉内容并不能由公司股东进行多数决,而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此判决决议不成立。

上海某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2日,注册资本为4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杜某,股东分别为张某及杜某、陈某。

2020年1月2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三名股东均参会。同日形成的《上海某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暨相关问题讨论会会议内容》显示:讨论2020年公司是否由相关人员承包经营(内部股东可以承包公司然后进行经营,承包股东需要自负盈亏,承包股东每年需要向各股东提供各股东投资额的15%-20%的分红。承包股东需要提供注册资本2000万元价格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持有股份不足2000万元的,需要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不限于现金、不动产、其他有价证券)。

对此决议,杜某的表决意见为同意,表决权占比75%,张某的表决意见为不同意,表决权占比为20%,陈某的表决意见为自己不承包,表决权占比为5%。张某在该份会议内容上手书“不同意,不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就上述股东会会议内容形成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后,张某在该决议上手书“不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不同意。”

一审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承包经营改变公司分红、管理等的方式,是否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保障商事活动效率,我国公司法采纳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并区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有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并不意味着就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情况都允许采取资本多数决方式。对于涉及公司股东基本法定权利的事项,仍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非股东会可以进行多数决的范围。

本案中,从涉案决议内容看,所谓承包经营指的是内部股东获得公司管理权,且每年需要向各股东提供各股东投资额的15%-20%的分红。上述内容涉及转移公司经营权及约定分红方式,实质是要求股东让渡其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而非仅仅涉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调整。因此,涉案决议所涉内容并不能由公司股东进行多数决,而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某作为某公司股东之一,因并未同意涉案决议,故该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法定通过比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涉案决议应被认定为不成立。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涉基本股东权利,股东多数决被判不成立 2022-10-25 2 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