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重拳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惩治假冒伪劣犯罪办案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彰显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案例一】
燃料油冒充柴油
造成行车安全风险
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经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某为赚取差价,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锅炉等),冒充柴油销售给某矿业公司和某物流公司。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对外销售100余次,共销售220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案发时,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内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万余元。
经江西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扣押油品的酸度、闪点(闭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2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包括柴油在内的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车,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之初便参与会商研判,对案件定性、抽样鉴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从案发到刑事立案用时不足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并就油品专业问题咨询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以燃料油冒充柴油使用的危害性。检察机关还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进一步提示当地成品油行业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未经质检出具合格证
追加起诉单位犯罪
2015年1月1日,李某某开始担任H电缆公司总经理。在李某某经营管理H电缆公司期间,其明知公司质检部门未实际进行质量检验即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仍放任所生产的不合格电缆线出厂销售。2019年10月16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塔前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查扣部分由H电缆公司销售的电线电缆。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电缆线绝缘线芯标志导体直流电阻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最大值,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电缆总价值近60万元。
2020年8月12日,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H电缆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并于2021年8月12日以H电缆公司、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H电缆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H电缆公司作为正规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正规生产厂商虽履行质检义务但因过失亦可能导致残次品流入市场,这种情况因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根据H电缆公司内部质检流程的相关规定,查实该公司内部质检员工未实际检测产品质量即故意出具产品合格证,且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李某某知情,应认定该公司、李某某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放任的故意,故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公安机关仅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据,查实李某某系H电缆公司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的作用地位,明确其所作决定和行为系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且生产、销售伪劣电缆的收益均归单位所有,故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当追诉H电缆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本案涉案伪劣电线电缆导体电阻超出国家标准,会增大电流在线路上通过时的损耗,加剧电线电缆的发热,如果投入使用,会加快包覆电缆线绝缘层老化,且更易引发火灾事故,具有安全隐患,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督促下,H电缆公司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对其他相关产品进行全面质量检查,且对公司经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弥补了产品质量漏洞,切实防止不合格电缆线再次流向市场。
【案例三】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
如何保障消费者健康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M公司,生产、销售予锦囊淀粉囊装玛咖黄精粉(以下简称“予锦囊”)、予颜蕊黄精葛根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予颜蕊”)、草本朴真牡蛎黄精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朴真固体饮料”)等多种产品。为增强产品的壮阳、滋阴等功效,提升销量,陈某某从网上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物质,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按一定比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制成胶囊或冲剂之后对外销售。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陈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相关食品433万余粒(条),销售金额810余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委托M公司生产朴真固体饮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近1.3万盒,销售金额6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通过网络平台将该产品向外销售76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
2020年6月10日,陈某某的生产及销售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予锦囊等15种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予锦囊等14种产品中检测出他达拉非成分,予颜蕊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中含有禁用的药物成分他达拉非或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食品。
2021年3月9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8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某等五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罚金1600万元至3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等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系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等病症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2012年3月,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陈某某等人在生产保健食品过程中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非法添加此类物质,并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且已有多名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予以严惩。
考虑到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专业的药学或法律知识,在判断其主观明知时,并不要求其明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内添加了西地那非等禁用物质,而是结合生活常识,明知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内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即可。本案根据刘某某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多次与他人交流产品添加剂量及安全问题、收到产品含西地那非的检测报告后仍继续销售、销售过程中不断收到不良反应反馈等情况,综合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配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深挖犯罪,注重全链条打击犯罪,彻底铲除犯罪源头,摧毁犯罪网络。(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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