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被广告吸引,交费等开班,培训学校却迟迟没有动静,答应退费也一拖再拖……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细致地与双方进行沟通,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使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培训班迟迟不开课
申请退款屡屡拖延
2021年10月,诸某某从微信公众号看到某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招生广告并产生兴趣,随即添加某公司的客服进行咨询,在为孩子选定合适的课程后,诸某某通过微信与对方签订了电子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用2625元,合同约定该课程于同年11月正式开课。但其后半个多月过去了,始终没有等到开班通知。
诸某某经多方打听后得知,某公司因各种原因迟迟无法开班。得知此消息后,诸某某马上向某公司提出了退款申请,某公司受理了申请,并承诺15个工作日的退款期限。然而直到约定的退款日,某公司始终未能将学费退还给诸某某。诸某某只能继续通过微信联系某公司,某公司的回复是因众多学生家长均在这段时间集中申请退款,现在资金流紧张无法及时退还,退款期限还需再延后。
诸某某认为,某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闵行区古美路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随后,调解员与某公司负责人杨某取得联系,杨某表示某公司愿意接受调解。调解员向杨某转述了诸某某的诉求,并向其询问退款事宜处理流程。
杨某对诸某某所述情况表示认可,也向调解员说明了造成当下局面的原因。杨某表示,某公司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善不营业,而是因各种客观原因,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均不能授课,故而被迫停止营业。此外,由于大量家长同时申请退费,造成资金链紧张,退款时间因此无法确定。目前,某公司在上海的所有门店都已经关闭,所有的退费事宜都将通过总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杨某称会向总公司反映诸某某的情况并尽快确定退款时间。
调解员耐心释法
圆满化解纠纷
2022年1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诸某某向调解员出示了报名课程时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和支付学费凭证,并表示距其提出退款申请已过去将近两个月,希望某公司能明确退款期限并尽快退还学费。
听取了诸某某的诉求后,调解员向某公司指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某公司需要将尚未授课部分的学费退还给诸某某。
某公司听后随即表示,对退还学费一事并无异议,只需诸某某提供当时支付学费时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调解结束后会立即为其处理退款事宜,并承诺尽快退还诸某某学费。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诸某某与某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家长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需要充分了解培训机构的资质信用;签订合同时,详细阅读课程安排、退费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缴费后,要保存好相关凭证,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培训机构面对客户大量退款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
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指出了培训机构在处理退款时的不足之处,也给予了建议,耐心细致地与双方进行沟通,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使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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