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领养代替购买”,这样的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于是,一些爱宠人士看到“免费领养”的信息后,常会主动联系。但请注意,你的爱心可能会被人当作赚钱的“工具”。
免费送养宠物,最后成“强卖”
在浙江生活的林林(化名)近日就因一时不慎,掉入了免费领养的骗局。
“当时意外刷到了‘免费领养’的视频,刚好我想养猫,就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林林告诉记者。
据林林讲述,线下见面的时候,看到猫很可爱很活泼,头脑一热就签了合同,698元一次性买了一包猫粮、一盒益生菌和一管营养膏。合同显示,之后还要连续购买一年猫粮,每月一包,每包249元。
但让林林没想到的是,领回家的第三天,猫猫就出现症状,带去医院检查后确诊猫瘟,直接住院治疗。
随后林林和卖猫的人沟通,“卖猫的人先是表示,检查数据作假,后又否认猫瘟是其带来的,还说如果一周之内死了给我换一个。”林林称。
最终林林花一万多元治好了猫,由于对方提供的猫粮查不到相关信息,林林还为猫换了猫粮,但由于已签署合同,之后林林恐还要继续购买对方提供的猫粮。
时下,很多免《宠物领养协议》都会约定,领养宠物的同时伴随其他义务,这种附随义务表现为支付押金、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形式。如果领养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被免费领养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送养人作为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约定了固定购买宠物用品等附随义务,送养人应当在附随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面临领养人拒绝接受宠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就宠物送养方与领养方订立的《宠物领养协议》合同性质而言,一般约定宠物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向送养方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宠物领养协议》一般还约定由领养方每月从送养方处购买一定价值的宠物生活用品,这种附加了购买宠物生活用品义务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种固定购买协议除了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之外,在送养人和领养人双方之间也成立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虚构送养信息,只为诈骗钱财
此外,还有人在网上发布虚假免费宠物领养信息,在爱宠人士支付托运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诈骗他人钱财。
目前在江苏生活的杉杉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据杉杉介绍,此前某人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到她,说有布偶猫咪,无偿领养。杉杉便与其私信聊天,由于对方提供的地址离她较近,她原本想用车将宠物送过去,但对方表示需要托运,杉杉答应后,自此进入了对方的圈套。
“对方给了个支付宝的收款码,说是直接给平台,上面显示淘宝代付,我转过去以后,发现对方账户没有实名。”杉杉说。
虽然已起了疑心,但当对方说托运需要活体托运的运费险,等猫猫到了就会退回账户里,杉杉还是选择了照做。随后杉杉向对方索要微信号、手机号以及订单链接时,对方一再推辞,还劝其再支付猫粮的钱。等杉杉意识到自己受骗,问对方钱能不能退回时,对方佯装答应,但后来拉黑了她。
600多元“打水漂”后,杉杉后来发了帖子,发现很多人都被这个人骗了。
这种“免费领养宠物”新型诈骗犯罪一般以喜欢养宠物的年轻人为诈骗对象,多以物流公司为载体,以异地跨省须收取航空托运费、笼子费为由骗取钱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以虚构免费送养宠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陷入骗局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遭遇宠物“免费领养”骗局的人越来越多,而且以品种猫为主。
对于打着“免费领养”的幌子,签署协议“强卖”的情况,有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随着宠物猫市场火热,部分猫贩子和“后院猫舍”恶性竞争,随意繁殖,导致品种猫价格跳水,大量囤积的品种猫销售困难。
于是,有人假借“免费领养”,“套路”领养人,甚至销售有健康问题的宠物,最后由领养人承担损失。被对方“套路”签下合同的林林告诉记者,“对方没有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后面不太想按照合同购买猫粮了,但担心违约要付赔偿金。”
领养人和送养人签署的宠物免费领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民事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内容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特定无效情形的,都应当认定有效。”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兵表示。
但倘若在免费送养宠物时,送养方隐瞒宠物生病等问题,还通过宠物免费领养协议售卖劣质食物、宠物用品,当事人可以诉诸法律。
闫兵告诉记者,首先,隐瞒被领养动物的重大疾病或缺陷可能构成民法中的重大误解或缔约过失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其次,针对售卖劣质宠物食物及用品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以消费者的主体身份主张消费者权益,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此外,这种情形还涉嫌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闫兵补充道。
至于虚构宠物免费送养事实,在支付托运费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这一情况,闫兵认为,“这种情节属于典型的诈骗,如果达到对应的非法获利数额或者多次实施类似诈骗活动,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此前有地方法院发文提醒称,“免费领养宠物”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新型诈骗手段。对于网上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领养宠物最好选择同城当面领养,谨慎选择异地领养。宠物在外地时,领养人最好自己选择正规物流公司和货到付款方式,切勿轻易汇款或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应保存证据,立即报警。
以领养代替购买的出发点是给濒临流浪困境的宠物一个温暖的家,如果这背后套路满满、充满算计甚至是诈骗,则丧失了原有之义,也让爱宠人士心寒。爱宠人士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领养,积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净化宠物市场的不良风气。宠物领养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也要把好关,审核领养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问题卖家,要及时下架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来源:北京日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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