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小孩在学校被撞伤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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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学校午饭期间,肖女士的儿子经过走廊去上厕所,被同学突然冲撞后倒地受伤。送往医院就诊后发现孩子左手手腕关节处骨折,当即决定进行手术,上了3根钢钉予以固定,在医院住了11天。

事后处理及所有费用都是肖女士个人支付的,同学家长曾打过一次电话慰问,学校则无人问津。现在学校说是对方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及赔偿,而对方家长则表示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只愿赔偿1000元营养慰问费。肖女士如今该找谁来承担赔偿和后续拆除钢钉手术的各项费用呢?如果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在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只有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肖女士可根据子女的年龄做具体判断,进而确定赔偿主体。

【事由】

肖女士的儿子就读于一所公立小学。前段时间,在学校吃完午饭后,孩子去上厕所,经过学校楼道走廊时,班上其他几个同学正在嬉戏玩闹。其中一个同学突然加速跑了过来,无意中将肖女士的儿子撞倒在地。

肖女士的儿子倒地后大声喊疼,同学们看情况不对,立即叫来了老师。随后,老师拨打120,将孩子送往医院。经诊断,肖女士的儿子左手手腕关节处骨折。通过手术,孩子伤处上了3根钢钉,住院11天后回家休养,目前依然无法正常上课。

事发后,收到老师电话的肖女士当即赶往医院,事后处理及所有费用都是肖女士自掏腰包。肖女士表示,除了送孩子到医院的老师,住院过程中没有看到过学校任何人来看望孩子。而那个撞人的同学家长也只是象征性地打过一次电话慰问,同样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表示。

孩子出院回家后,肖女士前往学校讨说法,并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待老师表示,学校在此事件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撞人同学的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及赔偿。对方家长则表示,这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老师明显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因此不该由己方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鉴于自家孩子也有一定的责任,愿意赔偿1000元营养慰问费。

肖女士已经支付了孩子前期的医药费,后续还要进行拆除钢钉手术,这些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看到学校和对方家长都在推诿,无人肯承担赔偿责任。肖女士表示可能会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起诉她又该准备哪些证据呢?

【律师说法】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同,其在校期间发生损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区别。

马斯祺律师表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在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只有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肖女士可根据子女的年龄做具体判断,进而确定赔偿主体后索赔。

另外,马斯祺律师告诉记者,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信息、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的证据、因侵权行为产生损失的证据等材料,受害人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递交上述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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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小孩在学校被撞伤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2-11-01 2 2022年11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