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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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女性因车祸受伤  索赔“奶粉钱”获支持

哺乳期妇女李某出车祸受伤,遵医嘱不能哺乳婴儿,遂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替代母乳的奶粉费用和因无法哺乳造成的其他损失。近日,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李某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李某今年1月荣当宝妈,还没休完产假,就遭遇了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0余天。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治疗结束后,因侵权人未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李某将侵权人诉至法院。李某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一项特殊的诉讼请求,即赔偿“奶粉钱”。李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其正处在哺乳期,因事故受伤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无法继续用母乳喂养孩子,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故向侵权人主张该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使用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侵权人抗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常识,使用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是哺育期母亲们的首选。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系无奈选择,同时其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在本案中,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李某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故侵权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对李某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家属拒绝尸检鉴定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意外身故后,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日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2022年2月28日,张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致使头部受伤。张某家属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卫生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记载为脑部外伤。张某此前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验通知书,建议对张某进行尸检解剖检验鉴定。但张某家属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次日,张某的遗体被火化。保险公司以未鉴定无法查明被保险人死因,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范围而拒赔。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沅江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告根据自身条件已经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认定其对张某的意外死亡已尽到其能尽到的证明义务。当地卫生院作为对张某实施抢救的医院,其出具的证明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予采信。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确定张某在发生死亡之前存在摔倒在地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保险金15万元。

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67周岁的李某某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将司机祁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权主张误工费吗?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车与三轮车相撞的案件,并根据案件事实认定,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事故损失共计101894.06元。

2021年4月8日5时许,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因变道超车与驾驶三轮车的高某某相撞,致两车损坏,高某某与三轮车乘客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月,李某某将祁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福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后该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7周岁,误工费不应给付。

福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某虽系农村居民、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为了其自身的生活,仍然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李某某当庭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本人陈述均可以证明该事实,故李某某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针对李某某主张误工费计算有误,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误工费为14375.67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事故损失共计101894.06元。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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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判榜 2022-11-02 2 2022年11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