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综合;社会

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上海缓缴社保费补缴期限延长至明年底

本文字数:554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5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补缴费款期限至明年底。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综合;社会 A06上海缓缴社保费补缴期限延长至明年底 2022-11-07 2 2022年11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