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社会;庭审

房屋发生过“女演员坠楼”事件

买房人诉撤销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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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潘云

本报讯  买房人顾先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看中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某女演员坠楼”事件,而解除合同则要承担高昂的违约费用。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顾先生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看下,看中了李女士的房屋。他当天就和李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中介协议,并支付了50万元定金。谁知,当晚,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又上门找到顾先生,让其签署一份《情况告知书》。顾先生表示基于信任并未仔细阅读就签了字,但之后才发现,告知书载明的内容为:“某女演员从该房屋窗台跃下,跳楼坠亡,此情况已如实向您告知。”顾先生马上联系中介公司和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李女士并不同意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顾先生一怒之下将他们诉至法院。

没想到,法庭上李女士和中介公司却另有一番说辞。他们都表示,在看房当时就已经明确告知顾先生该房屋内曾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正是基于此,房屋的价格(9万元/平方米)远低于当时市场价(11万元/平方米)。顾先生现在要终止双方的买卖属于违约,支付的定金应予没收。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中曾发生的某女演员坠楼事件,在当时属于比较轰动的新闻,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买受方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使顾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买房的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或者李女士和中介方对于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顾先生,顾先生亦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结合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情况告知书》也由顾先生本人签字确认,且带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曾多次告知顾先生真实情况,对于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陈述予以采信。对于顾先生提出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的主张,未予采信,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顾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支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该房屋存在瑕疵,出卖方有义务将该瑕疵如实告知买受方。在出卖方告知后,买受方对于是否购买该房屋应秉持谨慎的态度,从瑕疵可能产生的影响、房屋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距、房屋再出售可能性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一旦双方达成了真实的买卖合意,应本着契约精神,恪守双方的约定,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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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庭审 A07房屋发生过“女演员坠楼”事件 2022-11-07 2 2022年11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