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马碧文
本报讯 在融资关键时期发现网上密集出现不实言论,以“标题党”夺人眼球博取流量,通过贬损、抹黑等手段降低企业社会评价,原告企业一气之下将发布文章的论坛网络服务提供者告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侵权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是一家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科技企业。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24日期间,某自动驾驶论坛上出现多篇关于原告的文章,其中存在“原告为上市冲业绩不顾一切,官司不断疲于应对”、“对技术也不是很上心,所以把公司某技术外包”、“原告的车辆最多算L1”、“原告离职率100%,可能是被众多的法律纠纷所困扰”、“原告投资人:我们太无奈了”、“项目很拉胯”等内容。
原告公司认为,在其融资关键时期,作为该自动驾驶论坛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涉事微信公众号和某知乎账号运营者的被告公司,在技术论坛、微信公众号、知乎账号发布、转发文章诋毁和贬损原告,通过抹黑等手段恶意降低企业社会评价,企图吸引原告联系删帖或发“洗白文”收取费用,此举对原告公司构成了侵权,故原告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中,被告辩称,在论坛上发布文章的是用户,实际侵权人为注册的用户,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适当审查的注意义务。其运营的知乎论坛和微信公众号也仅对论坛文章进行了转载。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自动驾驶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自动驾驶论坛发布的涉及原告多篇文章中出现“知情人士”等所谓来自于第三方信源的表述,内容包含“拉胯”、“离职率100%”、“技术外包”等,从技术研发、业务运营、人事管理等多方面贬损原告,通过互联网层面公开发表会使浏览到的公众降低对原告在其专业领域的评价。
被告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方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后,被告表态与原告方进行沟通,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仅删除案涉部分侵权文章,故被告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知乎账号对“将某技术外包给第三方”等文章进行了转载,该转载行为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文章内容对于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类公司相对有更大影响,在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后仍未删除,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评价,故被告作为网络用户,其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法人享有名誉权,附带着更为显著的经济价值。在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如何在法益平衡的前提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审理的难点和要点,法院既要维护、鼓励行为人网络表达的权利,又要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使行为人的行为更加规范,权衡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审查。
本案所涉论坛在原告融资关键时期密集发表不实言论,以“标题党”夺人眼球博取流量,通过贬损、抹黑等手段降低原告企业社会评价,在原告发出有效通知之后,被告作为论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知乎账号上对案涉部分文章进行了转载,在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后亦未采取相应措施。故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言论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建设清朗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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